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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地质矿业协会章程

时间:2011/9/27 12:36:01

榆林市地质矿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榆林市地质矿业协会。(英文译名为YUlin  Geological  and  Mining  Association。缩写为YLMA。)

第二条 榆林市地质矿业协会是由地质、矿业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陕西省地质学会、矿业协会和榆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榆林市地质矿业协会是在榆林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发展地质矿业服务、为地质矿业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服务,发挥其联系政府与地质矿业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榆林市地质矿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自主开展社团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业务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榆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可同相应组织签订有关矿业经济、科技、人才交流和合作的协议、协定及其他文件。

    第五条  榆林市地质矿业协会设在榆林市高新区流沙杏小区B区西3排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促进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实现榆林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其主要业务是:

     (一)对地质、矿业企(事)业的现状与问题、国内外地质工作和矿产品供需形势、地质矿业发展战略与地质矿业政策、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等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与社会反映地质、矿业界的问题与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二)受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协调处理矿业关系;促进依法办矿和科学办矿;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发放的论证工作以及采矿登记的前期审查、组织工作。

(三)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矿产勘查、地质环境及矿业等有关项目的立项、设计资料的审查;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方案、矿权评估、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与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的评审工作;勘查项目施工监理、成果评审验收;开展矿业技术咨询服务;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地质灾害防治政策措施的调研及技术咨询;协助开展有关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新矿产开发利用的前期调研和成果评审工作。

(四)维护地质、矿业企(事)业单位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行业内部的协调与自律工作;建立行业自律的规章、公约,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制定符合地方矿业实际的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参与按规定开展的行检、行评、推优、选先工作;维护地质矿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家开展地质矿产勘查、地质环境及矿业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与专题研究,为榆林地质矿业发展服务,为矿山企业排忧解难。接受工程项目考察、论证、评估,科技及科研成果鉴定,技术职称审核、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化的审议。

(六) 总结推广地质、矿业单位在经济体制改革、企业管理和关心职工生活方面的经验,组织或参加开展评优活动。

    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地质、矿业界间的联系,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地质、矿业发展中的问题与措施,推进地质、矿业管理与技术进步。

   (七)举办有关地质、矿业科学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参观和考察,为提高地质、矿业职工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服务。

   (八)加强与地质、矿业组织的联系,促进组织地质、矿业企(事)业单位参与有关的经济技术协作,促进资金、技术、设备和产品商贸活动。

   (九)按照规定编辑、发布榆林市地质、矿业技术经济信息,宣传国家的地质、矿业方针政策,沟通情况,传播经验和信息,办好《榆林地质矿业》期刊、网站。

    组织地质矿业技术、矿业政策方面的培训,培养矿业技术及管理人才,举办各类学习班、培训班、讲座、报告会及展览会;传播宣传矿业科普知识,编辑出版刊物,反映矿业动态和经验。

   (十)搞好榆林市地质矿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榆林市地质矿业协会体制,加强与地质、矿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的联系。

(十一)根据有关政策,开办经济实体。

(十二)承办政府和地质、矿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接受会员单位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开展有关地质矿业的社会活动,发展地质矿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并吸收本行业的专家学者为荣誉会员。

    单位会员:凡从事地质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勘查、矿业开发、教学、科研、设计、监理、矿山建设和采矿、选矿、产品加工、矿业机械、矿业商贸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地质矿业管理部门、从事有关管理的全市或地方性机构和社团组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有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

    个人会员:凡从事地质矿业活动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工人技师和管理人员以及省级劳动模范,承认本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秘书处批准,即可成为个人会员。

    荣誉会员:凡热心榆林市地质、矿业工作,在地质、矿业理论研究、教学和生产实践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省内外专家、学者及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地质矿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从事地质矿业的技术或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享受本会规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由理事会根据会员单位所在地区、单位类别等确定名额,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第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主持召开秘书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协会有关日常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有: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本会业务范围内的各种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和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作者:ylitw 来源:榆林市地质矿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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