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9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这是落实和细化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该《条例》的出台背景和政策亮点。
一、出台背景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等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修订,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订,是矿产资源法施行30多年来第一次全面修订,在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等方面作出了许多创新性规定,为新时代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为保障矿产资源法有效实施,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法律规定的相关制度措施,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特制定《条例》,构建配套衔接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体系。
二、政策亮点
(一) 矿业权出让与取得:渠道更灵活、效率更高
亮点1:紧缺战略性矿产资源探矿权可优先招标出让,急需开采可直接授予采矿权,降低了战略性矿产资源获取门槛,为关键矿产的快速开发开辟了绿色通道,保障国家急需矿产资源快速落地。
《条例》原文第八条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对紧缺程度高、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或者对勘查开采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区块,优先通过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急需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授予采矿权。
亮点2:明确协议出让适用情形,减少市场化竞争成本。对于现有矿业权人,允许在深部、上部或周边零星区域继续开采可走协议出让,避免了重复申请和资源整合障碍。《条例》原文第八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
(一)需由特定主体勘查开采;
(二)保障安全生产或合理设置,在登记区域深部、上部继续开采或周边零星分散资源;
(三)相邻区域间无法单独设权的夹缝区域;
(四)其他法定情形。
亮点3:提供可设探矿权区块有奖+优先取得,鼓励找矿、提高社会找矿积极性。《条例》原文第十一条规定: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可设立探矿权的区块来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偿;参与该区块探矿权竞争性出让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探矿权。
亮点4: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时限明确、提速,稳定预期、缩短拿证周期。《条例》原文第二十九条规定: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审查期限内,费用不得由矿业权人承担。
(二) 资金与税费:减负、减免、保障资金安全
亮点5:矿业权出让收益可减收或者免收,明确四类情形,直接降低低品位矿、综合利用矿、应急开采成本。《条例》原文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收或者免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一)勘查、开采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
(二)对矿产资源实行综合开发利用成效显著;
(三)依法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应急性开采;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亮点6: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特殊保护,修复资金专款专用、不被随意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条例》原文第五十三条规定: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由采矿权人按年度提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不得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
(三) 采矿用地:保障更足、方式更活
亮点7:开采矿产资源用地可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降低拿地成本、简化用地程序。《条例》原文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亮点8:战略性矿产露天开采可临时用地,实施边开采边复垦,大幅降低长期占地成本、分期审批更灵活。《条例》原文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矿业权人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分区、分期审批,原则上每期不超过五年。
亮点9:勘查矿产资源可依法临时用地,勘查阶段用地合规、成本低。《条例》原文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
(四) 勘查开采:简化流程、鼓励综合利用
亮点10:采矿权人区内勘查无需再办探矿权,减少办证环节、降低合规成本。《条例》原文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为开采活动需要进行勘查,以及在登记的开采区域深部、上部进行勘查的,无需取得探矿权。
亮点11:施工自用普通砂、石、黏土无需采矿权,工程自用合规便利。《条例》原文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无需取得采矿权。
亮点12:油气探采合一,简化转采流程,油气从探到采无缝衔接、提速投产。《条例》原文第三十八条规定: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发现可供开采的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完成试油(气)作业,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提交探采合一计划后,可以进行开采,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转采矿权,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并取得采矿许可证。
(五) 生态修复:责任清晰、机制友好
亮点13:历史遗留废弃矿区政府兜底修复,减轻企业历史包袱、鼓励参与修复。《条例》原文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责任人;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认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矿区生态修复,并协同开展污染治理。
亮点14:生态修复可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降低一次性集中投入压力、现金流更稳。《条例》原文第五十一条规定:矿区生态修复能够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开采设计和工艺流程、开采进度、采矿用地范围和类型、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土地损毁和生态破坏等情况,合理划分修复单元、安排修复时序,及时开展生态修复;不能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2年内完成生态修复,但开采放射性矿产资源的矿区生态修复时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亮点
15:生态修复与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使用临时用地捆绑,解决了矿产资源开发"重开采、轻治理、轻保护"的困境。避免了生态修复成为可有可无的"尾巴工程"问题。《条例》原文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复垦等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的临时用地。
亮点16:修复方案与复垦方案二合一,减少方案重复编制、降低合规成本。《条例》原文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已经按照规定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不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六) 战略性矿产:全链条支持、政策倾斜
亮点17:战略矿产全链条政策加持,财政、金融、土地、产业、进出口全方位支持。《条例》原文第五条规定:国家完善财政、金融、土地、生态环境、产业、进出口等方面政策措施,健全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全链条统筹和衔接体系,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贸易、储备等的支持力度。
亮点18:战略矿产储备体系完善,企业参与有支持,稳定市场、保障收益、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条例》原文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高效协同的原则,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储备结构、规模和布局并动态调整,发挥储备的战略保障、宏观调控和应对急需等功能。
亮点19:战略矿产压覆审批可简化,城镇开发边界内项目效率更高。《条例》原文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项目确需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有关审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简化。
(七) 社会与市场参与:鼓励投入、公平竞争
亮点20: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础性地质调查,拓宽社会资本投入渠道、共享地质成果。《条例》原文第四条规定:国家加大对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基础性地质调查,提升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质效。
亮点21: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修复,市场化参与、合法权益受保障。《条例》原文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完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矿区生态修复,维护参与矿区生态修复的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
亮点22:保障各类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出让,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国企民企平等。《条例》原文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创造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各类主体依法平等参与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八) 权益与补偿:企业合法权益更有保障亮点
23:压覆矿产公平合理补偿,矿业权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条例》原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确需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对矿业权人正常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压覆前与矿业权人协商,并依法给予矿业权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亮点24:因部门过错导致合同解除,返还收益并赔偿损失,降低企业拿矿风险、权责对等。《条例》原文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矿业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因矿业权出让部门核查有误等导致矿业权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无法进行勘查或者开采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返还矿业权出让收益;造成受让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亮点25:矿业权被收回公平合理补偿,公共利益收回不损害企业权益。《条例》原文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矿业权期限届满前,因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矿业权被收回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三、总结
本条例是落实新矿法、规范矿业权、保障资源安全、守护生态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里程碑式配套法规,为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提供系统性、法治化、可操作的制度保障。 ( 2026年5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