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动态 >> 内容

新疆正式发布绿色矿山管理办法 从多维度全面推进矿业绿色转型

时间:2025/11/15 18:01:02

   2025年11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等多部门共同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新自然资规〔2025〕2号)。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新疆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方面迈出关键一步,为统筹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健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
  (一)强化政府引导与部门协同
    自治区政府通过完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为绿色矿山建设明确方向。各级政府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提升企业和社会公众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认知,营造绿色发展良好氛围。
    在跨部门协作方面,新疆建立了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证券监管、林草等部门参与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矿产资源“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和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落实情况,推动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矿山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管,严格监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督促企业落实环保要求。
    财政部门保障绿色矿山评估认定相关工作经费,支持建设工作的持续开展。
    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绿色矿山相关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促进建设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金融监管部门推动完善绿色金融政策,引导银行、保险等机构为绿色矿山企业提供信贷、债券等多元化融资支持。
    证券监管主管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上市融资,借助资本市场助力企业绿色发展。
    林草部门负责矿山占用林地、草地审核监管,加强临时用地植被恢复的监督,促进资源保护与开发协调。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社会监督
    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主体,须按照相关规范和评价指标开展自评,查找资源利用、环保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计划。
    社会监督是推动绿色矿山建设的重要力量。矿山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周边社区和利益相关方监督,通过设立热线、举办开放日等方式听取意见,及时改进工作,提升建设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与管理要求
  (一)实行新建矿山与生产矿山分类管理
    新疆根据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的不同特点,实施差异化管理和建设时序安排。
    新建矿山须高标准起步,在规划设计阶段即纳入绿色矿山理念,采用先进开采技术与环保工艺,并在投产后1–2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
    对生产矿山实施分类指导:证照齐全、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少于3年的大中型矿山,在办理矿业权延续、变更时须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时限,按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小型矿山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管理,持续提升资源利用和环保水平。对剩余开采年限不足3年的矿山,重点督促其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工作。
  (二)规范申报与评估认定程序
     矿山企业在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并达到评价指标后,可向所在地(州、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绿色矿山名录入库信息表、自评估报告及相关印证材料等。
地(州、市)自然资源局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对存在证照不全、违法违规未处理等情形的,不予受理。
    初审通过后,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评估。评估专家组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涵盖地质、采矿、生态、环境等相关专业。评估通过后,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复核,结果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名录。

  (三)实施动态管理并强化政策激励
    新疆对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按“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不低于10%的绿色矿山。对不符合标准但具备整改条件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期;逾期未完成或整改不达标的,移出名录。涉及国家级绿色矿山的,将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移出建议。被移出的企业,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3年内不得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
    为激励企业积极参与,新疆推出一系列支持政策:包括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在用地、用林、用草、融资等方面依法予以优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或上市融资。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 榆林市地质矿业协会(www.sxyldk.com) © 2025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电话:0912-3831126 陕ICP备10010859号
  • Powered by laoy! V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