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春暖花开,又是一年共商国是。在这个孕育希望的季节,全国两会已经结束,代表委员们带着人民的期盼,共同谋划了更加宏伟壮丽的新时代发展蓝图。让我们一起倾听来自地矿领域的代表委员的声音。
1.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地矿局局长王建明委员建议——加快战略性矿产找矿,助推“双循环”格局形成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局长王建明提交了《关于加快推进战略性矿产找矿行动助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加快形成的提案》。
目前,我国正加快推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而矿产资源作为“双循环”的初级产品,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约束趋紧的态势日益凸显。
王建明说,我国“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实施能源资源安全战略,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提升储备安全保障能力,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如何落实好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保障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实施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助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加快形成?王建明建议:
一是加快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矿产勘查开发工作新机制。坚持“公引商主,储供一体;央地联动,利益共享”的思路,健全中央地勘队伍、地方地勘队伍统筹协调的工作联动机制,加快推动形成以财政投入公益性地质勘查为引导、社会资本多元投入为主的地质勘查新格局,建立安全可靠的储备、供给一体化矿产资源保障体系,着力构建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新机制。
二是建立健全地质找矿投入制度。设立国家、省级地质找矿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引导市、县财政资金以及社会资本和地勘单位参与联合风险找矿,按照投资比例分享权益。完善中央财政投入地质找矿使用机制,支持中央地勘队伍和地方地勘队伍共同承担项目、使用经费、分享科研成果,提高地方地勘队伍积极性。
三是稳妥推进生态保护区地质找矿工作。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推进生态保护区内的基础地质调查和重点成矿带矿产勘查工作,进一步摸清战略性矿产资源家底。
四是大力支持国外矿产风险勘查。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契机,支持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走出去”,提升国际循环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五是构建地质大数据服务支撑体系。以国家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为契机,开展地质大数据非结构数据、地质空间数据挖掘等科技创新研究与应用,实现地质大数据的信息化管理、专业化挖掘、智能化应用;促进地质勘查技术数字化、智能化,进一步提高地质找矿质量和效率,加快催生一批重要找矿成果。
2.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原副校长王训练建议——完善市场激励政策,促进稀土下游产业技术突破
稀土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性矿产资源。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原副校长王训练提交了《关于完善市场激励政策,促进稀土下游产业技术突破的建议》。
他介绍,目前我国稀土产业发展极不协调,具体表现在3个方面:上游产业聚集,下游产业发展明显不足;上游产业技术专利有一定优势,下游产业核心技术专利优势不明显,且专利资产价值远落后于其他国家;下游稀土产品整体供应端增速不及需求端增速,部分稀土品种供不应求,部分稀土品种过剩积压。
王训练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上游遭受集团垄断,产业利润差异明显;下游遭遇专利壁垒,技术创新激励不足;市场和总量控制指标的双重限制。为此,他建议:
——避免上游企业过分聚集,促进全产业链均衡发展。提高上游企业准入门槛,实施上游企业末位淘汰,促进企业升级改造;调节稀土产品补贴与税收,弥补稀土产业收益分配差距,进一步平衡上下游企业利润分配;积极建设稀土工业园区,推进稀土全产业链集聚均衡发展。
——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突破下游技术壁垒。加大稀土产业下游高附加值材料制造的技术创新投入,提高下游企业精深加工技术水平;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对企业创新的导向作用,特别要重点帮扶具有创新活力的民营企业,提升企业经营与创新活力,助力企业创新成果转化;积极引导科研院所与稀土企业联合科技攻关,突破技术壁垒。
——完善稀土产业顶层设计,推动下游企业发展。完善国家稀土产业下游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主体的作用,以市场为导向,以区域型产业经济发展为重点,科学分配稀土开采冶炼指标,充分满足国内下游稀土企业发展需求;完善稀土产品利润分配平衡机制,通过市场机制与政府政策双重调控,平衡下游与上游产业严重的利润差别;完善国家、地方、行业协会“三位一体”的行业管理体系以及区域、部门联动的监管体制,加强我国稀土产业统一规划和协调管理,提高稀土产业各环节关联度,改善行业竞争秩序,结合国内资源和技术优势,助力稀土下游产业大力发展。
3.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原校长姜耀东建议——“双碳”目标下加强我国煤炭兜底保障能力建设
在“双碳”目标下,煤炭消费达峰和煤炭行业减量发展将成为必然趋势。在此过程中,如何保障煤炭行业自身健康发展和做好能源“兜底”保供事关重大。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原校长姜耀东带来了《关于“双碳”目标下加强我国煤炭兜底保障能力建设的提案》。
姜耀东介绍,此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增加新能源消纳能力,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2021年国际能源供应紧张态势和我国煤炭短期出现的市场大幅波动现象,说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责任重大。同时也说明“一刀切”式的“去煤化”既不符合国家能源战略,也不利于“双碳”战略实施。煤炭仍将是我国能源安全的“稳定器”和“压舱石”,也是我国向现代能源体系平稳发展的重要过渡桥梁。
为此他建议:一是进一步强化我国煤炭安全生产能力建设。加大煤炭资源勘查力度,提高资源勘探精度,增加可采储量,为建设大型智能化煤矿提供物质基础;着力建设一大批智能化煤矿和大型露天煤矿,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形成以大型智能化煤矿为主体的煤炭生产结构。二是提升以智能化为支撑的煤炭柔性生产供给保障能力。加大智能绿色开采技术研究,构建煤矿开采全过程的数据链条技术,实现煤矿决策的智能化和运行的自动化,促进煤炭的柔性供给。三是加大煤炭清洁高效低碳利用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力度。鼓励开展煤炭清洁高效低碳利用基础理论与关键技术攻关,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四是大力推动煤炭从燃料向燃料和原料转变,促进行业转型。推进现代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煤炭气化、煤炭液化(含煤油共炼)、煤制天然气、煤制烯烃等发展,延长煤化工产业链,促进煤基新材料技术进步。同时发挥煤化工在高端精细化工、具有特殊性能产品、技术密集型产品和新材料等方面的优势,弥补产业链短板。五是进一步提高中央统筹煤炭管理能力。
4.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教授刘俊来建议——加强东北黑土地调查与保护
东北黑土地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也是我国粮食安全的“压舱石”。土壤是陆地生态系统最大的碳库,其中黑土地有机质平均含量是土壤有机质平均含量的1.4倍,是经济有效的天然生态碳汇。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教授刘俊来带来了关于《加强东北黑土地调查与保护,保障粮食安全,支撑“双碳”目标实现》的提案。
刘俊来介绍,农业土壤固碳,可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进而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可以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赢得10~20年的缓冲期。然而,相关调查结果显示,经过百年高强度的开发利用,我国东北黑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形势严峻,受沟蚀、肥料药物使用等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东北黑土地盐碱板结、养分失衡,生态功能退化,黑土“变瘦、变薄、变硬”明显。他在调研中还了解到,东北黑土地存在“根脉不清、病况不明”、科技研发有待加强等问题,严重制约了黑土地的保护性开发和利用。目前,黑土地面积和分布范围存在分歧;“变瘦、变薄、变硬”的精准数据依据不足,缺乏面区域综合调查;退化的区域性生态系统调查和黑土地生态功能调查缺失,保护缺乏法理依据。此外,黑土地保护性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社会资本、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和其他种植者进行资金投入的能力不足,农民积极性不高。因此他建议:
首先,摸清家底,建立土地质量档案。开展全域黑土地土壤普查和黑土地资源专项调查。统一黑土分类标准,查明黑土地土壤类型、数量和分布。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建立黑土地资源大数据平台,开展黑土地资源“一张图”建设,实现“数字黑土地”,形成黑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现状及变化定期监测和预警管理,为黑土地保护精准施策等不同需求提供多元智慧服务。
其次,加快构建科技支撑体系,开展黑土固碳机理、源汇属性转化机制、阻止土壤有机碳流失、提升土壤生产力,以及人工干预提升黑土地土壤碳减排增汇有效途径等方面的理论与技术攻关,促进黑土地保育水平提高、土壤碳汇能力提升,服务国家“双碳”战略。
最后,统筹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健全黑土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长效生态补偿机制,使保护者受益、让保护者心安。尽早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草案)》,对盗挖、滥挖、非法出售黑土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5.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莱钢集团驻济南办事处党支部书记张学政建议——建立地质勘查监理制度
“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料造假的现象亟需遏制。”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莱钢集团驻济南办事处党支部书记张学政建议,在修订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时,对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料造假等违法行为进行详细规定,建立地质勘查监理制度。
张学政介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等违法情形及责任承担,均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对于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料造假这一在矿产开发中经常引起纠纷的违法行为,却未多作规范。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料造假违法成本低廉,但收益却非常高。”张学政说,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只是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的书面地质勘查材料进行审查,其真实性仅仅是由探矿权人进行承诺。整个过程中,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储量备案机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均无法对探矿权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导致个别探矿权人在利益的驱使下,肆无忌惮地进行地质勘查资料造假。
在深入调研与司法大数据查询后,张学政发现,近年来150余件涉及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料造假诉讼案件中,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只有14%;标的额在100万元~500万元的占比最大,为33%;标的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占比第二,为29%;而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为8%。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料造假案件涉及金额巨大,会给守法企业、行业以及社会造成重大的损失与危害。”张学政说。对此他建议,进一步加强完善我国探矿权管理制度的事中、事后监督机制,引入第三方全方位、全过程动态监管。
张学政表示,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增设地质勘查监理制度。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时,增加“国家推行地质勘查监理制度”条文,并在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时,增加监理制度具体规范条文。 ( 矿业汇 2022-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