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上旬,河北省印发《河北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指出,矿山企业应依据绿色矿山建设行业规范等绿色矿山相关标准和评价指标进行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矿山企业,研究制定企业标准并实际应用。《办法》强调:
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执行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方案,规范矿山管理,加强科技创新,落实资源高效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措施,促进矿区社区和谐,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创建绿色矿山。
生产矿山应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计划,明确建设时限,经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产矿山未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加强管理,督促矿山企业限期整改。
新建矿山在采矿权出让时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出让合同,正式投产后2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大中型生产矿山2年内(复产矿山自复产之日起计算)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小型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管理,着重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工作。
鼓励矿山企业采用《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中的技术,加快矿业领域技术创新和装备升级改造,推动矿山企业数字化、智能化、低碳化发展,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与水平。
绿色矿山应主动对照相关标准、评价指标开展自评估,持续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 绿色矿山网 2024.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