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3-24日,省国土资源厅于在西安召开了“陕西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第三次座谈会”,通报了工作进展情况,要求加快工作进度,完成工作任务。今年省厅共安排了我市89个煤炭井田的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量大,任务繁重。为了按期和高质量完成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按照《榆林市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各县国土资源局、榆阳分局已着手开展工作。
榆林市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实施方案
按照“陕西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第三次座谈会”会议精神和《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储发[2010]10号)要求,结合我市现状,为全面开展和完成好我市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总工程师袁建华同志任组长,地质环境科、矿产科、财务科和纪检监察科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质环境科,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办公室主任由地质环境科科长柴小兵同志兼任。各相关县区,特别是资源重点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分管领导负责,指定专人对项目进行管理,全面掌握工作进度和实施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和矿区核查工作协调、监督管理、检查验收及工作进度的保证措施。做到进度落实到月、责任落实到人。
二、协调配合
(一)市、县(区)对辖区内矿区核查的对象进行认真的摸底梳理和分析研究,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抓住重点和难点,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进行协调。
(二)加强与省项目办、核查单位和探采矿权人的沟通联系,积极协调好市县与省项目办,市县与各核查单位,各核查单位与省项目办、探采矿权人之间的关系,为保证核查工作按期完成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对于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随时沟通联系,及时加以解决,保证工作的进度。
三、经费落实
按照省厅陕国土资储便字[2010]1号函的要求执行。省厅要求,煤矿矿区矿产资源利用调查项目的经费,在省财政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按合同额暂由被调查煤矿企业垫付,由市县审核登记,省上项目经费到位后进行冲抵,或由省上明确后,从煤矿企业应缴采矿权价款或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抵扣。为此,在积极争取省上经费的同时,由市县协商,对已经招投标和委托确定的核查单元的经费情况进行统计整理,确定每个核查单元范围内的一到两个探、采矿权人作为资金垫付单位,用该探、采矿权人的探、采矿权价款先行垫付,并按进度拨付给核查单位,为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的顺利进行提供经费保障。
四、协议签订
(一)为了尽快开展工作,对《项目协作合同书》要求的协议内容进行适当的修改。
(二)省厅“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办”目前招标和委托的核查项目涉及我市的共有55个。对已招标的39个项目和委托的16个项目,尽快完成项目合同的签订。
(三)今后在省厅中标、接受委托的矿区核查单位,市局可随时签订合同,并按市局制定的有关要求,按时完成核查任务。
五、监督管理
加强行政推进,强化监督检查,严格实行月报、季报制度,确保工作质量。
(一) 确定工作进度。
各核查单位要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做好各个工作阶段的衔接。按全省统一要求,在签订合同后二个月之内提交初审报告,由市局组织初审;三个月内提交终审报告,报省厅终审。市局将根据每一个核查单元的工作难度和经费筹措的情况,与核查单位协商,确定每一个核查单元的初审时间和工作进度。
(二)按照《陕西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要求,市、县国土资源局对核查单位的矿区核查工作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在积极配合省项目办的监督检查的同时,对各县区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督查,根据工作需求对矿区核查单位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三)严格执行项目技术管理制度和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各有关区县每月从项目进度、合同监督、项目行政推动与协调力度等方面采取得力措施,全面开展矿区核查工作。要深入矿区核查现场,了解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督促中标地勘单位加快工作进度,加强对项目的野外管理与协调。
(四)严格执行项目月季报管理制度,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各有关县局在每月23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当月本县区矿区核查工作月报,市局于25日前向省项目办汇总上报全市矿区检查工作月报,如遇季末则月季报合并填报。
各核查单位从5月25日起,每隔十日向市县局书面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随时汇报,以便及时协调解决。
六、核查验收
(一)加强对中标地勘单位的资料收集和野外核查工作的验收,强化核查报告的初审工作,为终审奠定良好的基础,确保我市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按时高质量的顺利完成。
(二)按照《陕西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实施意见》的规定,核查单位向市局上报野外核查报告和相关资料,由市局邀请有关专家和县区核查负责人进行初审验收。初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采空区的测量、矿山生产经营情况、收集的生产经营资料内容等的真实性等,并对资料的可靠程度进行把关。
(三)市局将根据核查单元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核查验收方案,分类和按批次进行初审。
(四)核查验收的时间为五个工作日,核查工作结束后填报核查验收责任表,并及时上报省厅进行终审。
六、时间安排
核查工作从5月1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