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土资源需求看,生产性需求趋于减少,生活性、生态性需求显著增加,总需求仍然居高不下。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对国土资源的需求偏重生产性。农业的“生产导向”导致耕地过度开发,工业的“生产需求”导致城镇工矿用地过度扩张,用地比例偏高。进入新常态,对建设用地的需求虽然有所减缓,但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基础设施和生产用地需求仍然很大。与此同时,适时适度生态退耕提上日程,“人的城镇化”和“人的新农村”建设,推动生活生态用地需求快速增长。目前,对传统大宗矿产品的需求仍将维持高位,对非常规能源和新型材料矿产的需求也迅速增加。地质找矿依然是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但农业、城市、旅游、环境等方面对地质服务的需求明显上升。我们必须善于把握新常态下对国土资源需求的多样化、均衡性特点,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和布局,切实发挥好国土资源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和补齐发展短板的支撑保障作用。
从国土资源供给看,建设用地从增量扩张为主转向盘活存量与做优增量并举、矿产资源供应从过高对外依存转向立足国内用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调整势在必行。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主要依靠要素规模驱动,消耗了大量土地和矿产资源,资源供给不足成为主要矛盾,增量扩张和总量平衡是资源供给的基本特点。随着经济增速换挡、结构优化、动力转化,国土资源供给正在出现调整。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问题,闲置低效土地大量存在,盘活利用潜力巨大,存量土地正在成为土地供应的重要来源。由于世界经济复苏缓慢,对能源矿产需求下降,矿产勘查市场遇冷。我国石油、铁矿石等大宗矿产对外依存度过高,均超过50%,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要求我们必须立足国内,持续加大矿产勘查力度。我们要把握和适应新常态下国土资源供需形势的新变化,统筹增量与存量,统筹国内与国外,优化土地和资源供应结构。
从国土资源配置方式看,将进一步打破各种形式的条块分割和行政干预,国土资源市场正朝着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统一开放的方向加快转变。过去,受条块分割和行政干预影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恶性竞争和竞争不足并存,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发育不够充分,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覆盖面偏小,地方政府对工业用地实行优惠政策,破坏了土地市场的统一性和公平竞争。矿业权市场公开性、透明度不足,一些地方资源垄断开发和不正当竞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一些地方未严格限定矿业权协议出让范围,招拍挂制度执行不严。新常态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深化,建立完善“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统一开放”全国要素市场的步伐加快,要求我们必须清除各种市场壁垒和政策优惠,完善市场规则和定价机制,扩大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切实提高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化配置程度。
从资源环境约束看,承载力正在逼近“天花板”, 严格保护和节约利用国土资源是大势所趋。过去,资源环境空间相对较大,无论土地资源还是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生态环境虽有影响,但还在可控范围内。现在,许多地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继续实施大规模、高强度的国土资源开发活动,资源难以承载,环境难以容纳。一些地方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和矿产勘查开发布局不合理,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执行不严格,加剧了国土空间开发失衡。我们必须自觉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统筹国土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国土资源的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和优化布局。
从矛盾积累情况看,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和“资源经济”不可持续,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意识和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过去,经济高速发展,国土资源开发往往能够增加就业和群众收入,即使存在一些风险和矛盾,大多数情况下也被掩盖了。现在,伴随着经济增速换档,下行压力加大,与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各类隐性风险逐步显化,对“土地财政”和“资源经济”的惯性依赖进一步增加了化解政府债务和金融风险的难度。土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进一步积累。地质灾害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也在加大。为此,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一道,共同建立各类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机制,严防国土资源领域发生系统性风险。
从国土资源管理方式看,正在从侧重于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多重管理手段转变,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成为紧迫课题。过去,国土资源管理以行政手段为主,审批权力过于集中,审批效率不高,管理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不足。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国土资源管理方式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由重事前审批转向重事中事后监管,由注重微观管理转向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由偏重行政手段转向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审批事项虽然减少了,但坚守红线的责任更大了;审批权力下放了,但加强监管的任务更重了;调控方式转变了,但对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要求更高了。我们必须适应形势变化,处理好“放”与“管”的辩证关系,加快实现管理方式转变。(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