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作为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对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今天,我们一起学习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中关于矿产资源的相关法律条例吧。
第七百七十一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以及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实现绿色发展。
国家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
第七百七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科学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禁止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对国务院确定的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七百七十三条
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矿区生态修复等有关要求。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技术、工艺、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
第七百七十四条
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应当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破坏地表植被的,应当及时恢复。
第七百七十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并优先使用矿井水;避免、减少对矿区森林、草原、耕地、湿地、江河湖泊、海洋等生态系统的破坏;加强对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等活动的管理,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第七百七十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等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国家统筹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促进采煤沉陷区转型发展。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履行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