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我省在10个月酝酿之后,出台《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十二五”期间,我省将首先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开这项工作,涉及五大领域的50多类型项目将逐渐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探索三年前已展开探索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这一提法在我省并不新鲜。事实上,涉及助残、养老等多个领域的相关探索早在3年前已在陕西展开。2011年,记者在西安市莲湖区走访时就发现,为了让残疾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该区残联与某家政服务公司达成合作,成立“莲湖区残疾人居家安养服务中心”,通过政府买单、补贴服务的形式,培训专业的护理员,为残疾人提供各种无偿服务。
在养老领域,作为全国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城市之一,西安在这方面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的更为普遍深入。几年前,碑林区就开始在全区实施“夕阳关爱工程”和“三无老人基础保障行动”,重点针对困难家庭的独居老人和“三无”老人,由政府掏钱,为老人购买卫生保洁、洗衣做饭等生活照料服务。这项工作延续至今,购买服务的领域在不断拓宽。
统计显示,到去年底,西安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到大约125万人,占到总人口的14.43%。其中,老年家庭的一半以上是空巢家庭。应对急速老龄化所带来的需求飙升,政府出资购买养老服务模式在西安市逐步推开。除碑林区外,莲湖、未央等城区相关试点工作也在持续推进。
政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结合省情,《意见》明确,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方式主要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为了确保购买服务质量,要求严禁转包行为,杜绝违法分包。
今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我省五大领域的50多类型项目将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包括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中介技术服务事项、其他公共服务事项。
实施3A以上社会组织优先承接
如何落实成了关键。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承担着省本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年检、违法违纪问题查处等工作。记者了解得知,各地基本以获得等级评估3A以上的社会组织为优先,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目前,我省对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尚处于起步阶段,评估工作将主要由省民政部门牵头,委托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来完成。在全省已有的2万多家社会组织中,达到3A以上等级评估的约有七八十家。从全国来看,这一数字,相对于走在前列的广东已完成80%-90%评估工作的成绩,仍有不小差距。
借鉴设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资金
广东省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计划,由省财政设立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有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和授权委托事项,对成立3年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公益服务类、行业协会类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年投入资金约1亿元,支持社会组织培育服务品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益支持。
尽管深圳社工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差别,但常年关注基层服务和社区服务的社工机构,拿到政府采购项目的几率也比较大。其中,做得比较好的社工机构,一年从政府获得的采购资金,大约在1000万元左右。(秘书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和推进我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现就我省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我省在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多渠道引入政府购买服务,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我省许多领域的公共服务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质量效率不高以及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的根本要求,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性,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摆在发展改革的重要位置,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按照中央和省上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推进“三个陕西”建设。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省情实际,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突出重点,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有序实施。
--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与财力相适应,突出公共性、公益性,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改革创新,完善机制。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加快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新机制。
(三)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首先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相关制度法规初具雏形;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着提高。
三、基本内容
(一)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具体条件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具有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而确定的承接某项具体服务的具体承接条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政管理、三农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司法鉴定、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职业资格认定、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贸易纠纷诉讼、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4.中介技术服务事项。项目评估、项目评审、检验检疫检测、技术服务、业务咨询、资产评估、审计服务、绩效评价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5.其他公共服务事项。法律服务、决策咨询、课题研究、会议经贸活动、展览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项目应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服务类)。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要向社会公开。
(三)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方式组织实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
购买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也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采用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杜绝违法分包,确保购买服务的质量。
(四)资金和绩效管理。
购买主体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或经批准使用的项目支出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在部门预决算中明细反映。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逐年予以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规定程序支付。
要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管理。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评价范围不仅要包括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还要对承接项目的社会力量的服务绩效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按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培育扶持社会组织,认真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建设。
(二)健全工作机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涉及面广,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支持社会力量的培育和发展;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执法、评估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三)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加强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