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矿业权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核心要素之一,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矿业权大市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畅通流动,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业权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矿业市场活力,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积极推进“净矿”出让。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业具有周期长、投资大、风险高的特点,不仅面临地质风险、经营风险,还要面临政策风险,尤其是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审批和多方利益主体,协调难度大、不确定性高,易对市场主体的信心产生影响。为此,出让机关应加强矿业权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以降低政策风险,吸引更多主体参与竞争。
确保主体公平参与。充分的市场竞争能切实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因此,要确保足够数量的主体参与竞争,非必要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尤其应当杜绝指向性、针对性明显的前置条件。为此,要严格禁止违规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矿业权出让条件,违规增加矿业权出让前置资格审查内容,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非国有企业的行为;要严格清理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矿业权出让附加条件,如违规设置的矿产品流向和市场价格限制、搭车收费、承诺投资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等。
打造高效公正的交易服务平台。加快淘汰现场办理和线下交易,推进更加便捷高效的全流程电子化矿业权交易。以“零跑腿”“即时办”为原则,以提高效率、增加透明度、降低廉政风险和方便服务对象为目标,逐步实现矿业权交易从报名、保证金缴存与退还、竞价、资格核验到成交确认全流程的线上办理。加快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鼓励交易平台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依法发展担保、融资、保险等相关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
严守契约精神。矿业权出让,是一个确定交易对象并签订交易契约的过程。矿业权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范畴,契约的内容不仅是矿业权出让合同中的约定条款,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但相对于矿业权人而言,出让机关不仅代表着资源所有者,同时还是行政监管执行者,处于相对强势地位,在履约过程中,尤其应当依法严格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以提振市场信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24-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