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安全如粮食安全一样,关乎国计民生,更关乎国家安全。随着我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并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调整,我国《矿产资源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矿产资源法》的修改,是大势所趋和历史必然。
本次《矿产资源法》的修改,从自然资源部起草到向国务院提交报审稿,从司法部征求意见到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从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矿业人的广泛关注,各界对《矿产资源法》的修改期望值很高,提出的建议较多。
现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与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和最初的草案相比,无论立法目的还是具体条款,均部分吸纳了各方意见、回应了各方关切,做出了大幅调整。
由于我国对矿法的基础研究相对薄弱,一些与矿法修改有关的地质、经济、法律问题尚未解决,这无疑成为了矿法修改的难题和争议焦点。
当前矿业面临的十八难问题,
包括:
一是矿业的产业定位问题,
二是探矿权到底有什么权利问题,
三是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是否应当退出历史舞台问题,
四是矿业权释放问题,
五是税费法定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否写入矿法问题,
六是如何构建矿业资本市场问题,
七是地勘单位赖以生存的矿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八是矿产地供应和矿业用地、用林、用草、用海问题,
九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和矿业权退出䃼偿问题,
十是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矿业权评估报告不实问题,
十一是非法采矿认定问题,
十二是应否划定矿产资源保障红线问题,
十三是矿业权变更延续难和办证难问题,
十四是一刀切式关停、追责、倒查问题,
十五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矿业的支持力度不一两层皮问题,
十六是生态修复问题,
十七是矿业纠纷争议解决缺少专业人才、周期长、不公正问题,
十八是法律责任轻重问题。
曹旭升律师作为中国工程院矿法修改课题组成员和矿业法治创新研究联盟的发起人,一直关注并参与矿法的修改,多次参加或召开与矿法修改有关的研讨会和专家论证会,认为矿法修改应本着求同存异原则,在尊重历史、平衡各方利益、恪守法律基本原则、借鉴国外成熟经验、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将没有争议的部分写入矿法之中,将存在争议的部分留待后续解决;将原则性内容写入矿法之中,将细节部分写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之中。
建议将矿业尤其是探矿权的第一产业地位予以明确,避免为国家查明矿产资源家底的勘查行为受到种种制约。建议对探明大中型矿山储量的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给予奖励,将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发现权等知识产权落到实处。建议将税费法定写入矿法,避免矿业滥收税、滥收费现象屡禁不止。建议保留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战略性矿种或急需矿种的探矿权,于解决极端情况下矿业权供应不足问题。建议参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矿产资源保障红线,避免矿产地供应不足。建议明确矿业权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剥离物归矿业权人所有,避免地方政府与矿业权人争利。建议使用民法典的规定调整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行为,避免肆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行为和肆意侵害矿业权的行为不断发生。建议鼓励行业自律组织分矿种分行业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让矿业企业自律与矿政管理相结合,切实实现放管服。建议参照税法的规定,对非法采矿行为用金额和比例(非法开采部分所占比例)双标准作为处罚的衡量依据。建议对矿产资源储量不实问题和矿业权价值不实问题严加规制,为矿业权交易进入资本市场铺平道路。
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是开门立法的具体举措,呼吁各界积极建言献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矿产资源法修改意见的具体要求,在2024年1月30日之前,将修改意见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
切实保障矿产资源安全,才能保障国家经济安全,进而保障国家安全。通过修改矿产资源法,创设保障矿产资源安全的法律制度,才能切实保障矿产资源安全,才能真正实现国家安全。所以此次矿法修改中,应当将可操作能执行的保障矿产资源安全条款落实在矿法之中。
保障矿产资源安全的前提是查明矿产资源家底,做到国家有矿心不慌;实现矿产资源持久安全就需要构建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勘查和开发两大市场持久安全,矿产资源安全才能持久安全。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标的物是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衡量标准是储量,储量的载体是各种报告,因此,报告的真实与否直接关乎矿产资源安全。只有保障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矿业权评估报告真实可靠、避免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造假,才能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资本市场对接铺平道路。
矿产资源安全与粮食安全一样同等重要,应当参照联合国的惯例,将矿业定性为第一产业,这样才能真正与粮食安全相提并论,才能通过第一产业的制度设计,保证我们国家的矿产资源安全。
对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给予补贴奖励,是国际成熟矿业国家的通例。油气行业采用产品分成合同的方式,保障前期勘查投入的回收,是油气行业的通行做法,吸引了社会资本,调动了资本市场。只有借鉴成熟矿业国家的成熟做法和油气行业的通行做法,对于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的勘查投入,根据勘查成果和后期开发的实际情况,予以补贴奖励或回收,才能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才能构建勘查开发资本市场。
只有尊重地质规律、经济规律、市场规律、国际上成熟的做法,才能将矿法修改好,才能调动矿业权人和潜在投资人的探采积极性,才能盘活矿业勘查开发市场,才能避免国际矿业大国和超级跨国矿业公司撸羊毛、卡脖子,才能真正实现矿产资源法的修改目的。
特别提示:如果您有《矿产资源法》修改的具体建议,请形成书面意见,注明修改、增加、删除哪一条,并注明修改、增加、删除的理由,直接在全国人大网提交,或者发送给曹旭升律师汇总之后一并提交给全国人大。微信:13911774811,电子邮箱:13911774811@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