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组织供需企业及早签订数量相对固定、价格机制明确的煤炭中长期合同。其中,中央和各省区市及其他规模以上煤炭、发电企业集团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或采购量的75%以上,较2019年水平有合理增加,鼓励引导新投产煤矿签订更高比例的中长期合同。支持签订2年及以上量价齐全的中长期合同。鼓励多签有运力保障的三方中长期合同。鼓励煤炭供需双方使用《煤炭中长期购销合同示范文本(2020年版)》签订中长期合同。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格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应规范完整、真实有效,不得脱离生产经营实际、签订虚假合同。不得采取违法捆绑、搭售等形式签订中长期合同。
(12月4日《中国矿业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