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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然资源治理现代化筑牢法治基石

时间:2019/12/2 20:44:25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重大历史节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回答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
  推进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又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本报自今日起开设《四中全会看治理》栏目,推出系列评论,共话自然资源治理现代化。今日刊发的是第一篇。
  法者,治之端也。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要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制度是治理的依据和结果,是为“法制”;治理是制度的实践和创新,方为“法治”,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只有践行“法治”才能将“法制”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
  作为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一隅,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同样需要秉承“健全法制,厉行法治”这一法治规律,坚持“党中央精神、国家立场、权责对等,严起来”的要求,筑牢五大基石。
  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首先要构建完备的自然资源法律规范体系。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适应机构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自然资源领域建章立制的任务更加繁重。一方面,要加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配套法规规章,确保新《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推动修改《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自然资源领域基本法律。另一方面,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长江保护法、南极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等起草工作,开展国土空间规划法立法研究等。同时,还要“立改废释”并举,以立法引领和保障改革,健全自然资源法律体系。
  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需要构建高效的自然资源法治实施体系。“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持续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确保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在此基础上,还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行“减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让自然资源法治实施体系能够高效运转。另外,还要用好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诉讼手段,拓宽自然资源法治实施体系,创新自然资源治理体系。
  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需要构建严密的自然资源法治监督体系。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此乃铁律。自然资源事关人民群众重大财产权益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稍有不慎将严重侵害群众权益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确保自然资源系统领导干部的权力始终运行在法治轨道上,不仅要舞好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大棒”,还得用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等法治监督“利器”。
  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需要构建有力的自然资源法治保障体系。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没有有力的法治保障,自然资源法治体系的建立就无从谈起。自然资源法治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将政治与业务高度融合,把党中央精神贯彻到履行“两统一”职责全过程;充实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力量,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法治队伍;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手段和融媒体,打造“智慧法治”等。
  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还需完善的自然资源党内制度体系。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针对自然资源领域一些不作为、乱作为、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现象,必须加强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将有关措施上升为制度,以党规党纪严于国法之准则锻造出推动法治建设的中流砥柱,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保驾护航。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良法善治,民之所向。助力实现善治这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想目标,必须加快建设自然资源法治体系,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复议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马琳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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