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昌森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能源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办矿主体准入
国办发〔2013〕99号文件对开办煤矿企业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对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然、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49-2008)要求开发建设灾害严重的矿井,必须由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的煤炭企业建设或参与建设。目前,国家煤矿安监局正在组织修订《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49-2008),其中对办矿主体将进一步严格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由非控股股东负责建设的,要赋予该股东对煤矿安全生产、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的决策权。
二、关于从业人员准入
国办发〔2013〕99号文件明确,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际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2号)明确煤矿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基本条件,并对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以及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提出要求。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修订《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严格从业人员准入。
三、关于工艺、技术和设备准入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保障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持续推动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近年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连续发布了多批淘汰落后和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部发布了《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指导目录(第一批)》。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继续组织安全科技进矿区活动,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政策引领作用,推进一批重大灾害防治、隐患排查治理、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等示范工程建设,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督促煤矿企业优化开拓布局和生产系统,减少生产水平,减少工作面数量,减少作业人数,不断降低安全风险;持续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鼓励中小型矿井实施机械化改造、大型煤矿推行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
四、关于煤矿井下外委队伍准入
为严厉打击煤矿施工工程违法承包、分包、转包,《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明确规定,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属重大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2011年印发的《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明确规定,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等级施工。为进一步规范煤矿整体托管,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对托管煤矿条件审查、安全管理、监管监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进一步研究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准入政策,并持续指导和督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加强执法检查,通过严格执法,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支持!
国办发〔2013〕99号文件对开办煤矿企业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对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然、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49-2008)要求开发建设灾害严重的矿井,必须由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的煤炭企业建设或参与建设。目前,国家煤矿安监局正在组织修订《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49-2008),其中对办矿主体将进一步严格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由非控股股东负责建设的,要赋予该股东对煤矿安全生产、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的决策权。
二、关于从业人员准入
国办发〔2013〕99号文件明确,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际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2号)明确煤矿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基本条件,并对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以及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提出要求。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修订《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严格从业人员准入。
三、关于工艺、技术和设备准入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保障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持续推动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近年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连续发布了多批淘汰落后和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部发布了《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指导目录(第一批)》。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继续组织安全科技进矿区活动,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政策引领作用,推进一批重大灾害防治、隐患排查治理、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等示范工程建设,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督促煤矿企业优化开拓布局和生产系统,减少生产水平,减少工作面数量,减少作业人数,不断降低安全风险;持续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鼓励中小型矿井实施机械化改造、大型煤矿推行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
四、关于煤矿井下外委队伍准入
为严厉打击煤矿施工工程违法承包、分包、转包,《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明确规定,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属重大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2011年印发的《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明确规定,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等级施工。为进一步规范煤矿整体托管,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对托管煤矿条件审查、安全管理、监管监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进一步研究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准入政策,并持续指导和督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加强执法检查,通过严格执法,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支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7月3日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760号建议的答复
安监总建函〔2017〕16号
安监总建函〔2017〕16号
卜昌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办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安全生产法》部分条款对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进行了明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八条,先后明确了从业人员享有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知情权、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权、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权、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我们坚持将《安全生产法》涉及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规定纳入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煤矿全面安全“体检”等工作中,认真督促落实,切实维护和保障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
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煤矿工人安全培训教育权利。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2号),明确了煤矿工人特别是新招入矿的工人初次安全培训、再培训时间。我们结合近年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施行过程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暴露出的问题,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和反复征求意见,正对《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进行修订,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保障煤矿工人接受安全培训教育权利的相关条款。
三、通过编发知识手册保障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早在200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就组织编印了《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工人版),明确煤矿职工享有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安全生产监督权、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停止作业避险权、拒绝违章指挥权以及批评检举控告权、工伤保险赔偿权等8项权利,并免费发送给全国煤矿工人。同年4月,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编印了《煤矿工人安全知识五十条》,明确了煤矿工人享有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以及培训教育权、制止违章作业行为权等权利,并免费发放给全国煤矿企业。在煤矿工人维权法律法规依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这两个安全知识手册作为保障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的具体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引导煤矿工人增强安全生产权利意识的作用。
四、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积极维护煤矿工人合法权益。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在煤矿发生事故后,工会均参与事故调查工作。通过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已成为保护煤矿工人权益的一项重要保障。
五、通过规范性制度文件保障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今年7月份开始实行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规定,煤矿应建立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开承诺;煤矿企业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并列为标准化评审否决项。这一规范性制度文件,有力地保障了煤矿工人的安全生产知情权、安全生产监督权和参与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经完成了对原有举报奖励办法调整修订工作,扩大了举报奖励范围,提高了奖励额度,并加强了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
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有了法律、制度和措施保障,煤矿工人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得到增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是,也存在一些煤矿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置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于不顾,甚至对行使检举、控告权利的煤矿工人进行打击报复,解除劳动合同,严重侵犯了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为此,我们下一步将推进落实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力度。督促指导各地严格执行和落实《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大煤矿工人安全培训工作力度,不断增强煤矿工人安全意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持续提高其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检查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将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依法查处罔顾煤矿工人权利、违章指挥生产、冒险组织作业、职业病未得到有效遏制的煤矿企业。
三、开展相关调研,建立完善保护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的相关制度。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对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将调研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为制定完善相关制度的重要依据,积极推进维护保障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的制度办法的出台。
非常感谢您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建议。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办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安全生产法》部分条款对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进行了明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八条,先后明确了从业人员享有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知情权、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权、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权、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我们坚持将《安全生产法》涉及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规定纳入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煤矿全面安全“体检”等工作中,认真督促落实,切实维护和保障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
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煤矿工人安全培训教育权利。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2号),明确了煤矿工人特别是新招入矿的工人初次安全培训、再培训时间。我们结合近年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施行过程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暴露出的问题,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和反复征求意见,正对《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进行修订,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保障煤矿工人接受安全培训教育权利的相关条款。
三、通过编发知识手册保障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早在200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就组织编印了《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工人版),明确煤矿职工享有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安全生产监督权、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停止作业避险权、拒绝违章指挥权以及批评检举控告权、工伤保险赔偿权等8项权利,并免费发送给全国煤矿工人。同年4月,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编印了《煤矿工人安全知识五十条》,明确了煤矿工人享有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以及培训教育权、制止违章作业行为权等权利,并免费发放给全国煤矿企业。在煤矿工人维权法律法规依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这两个安全知识手册作为保障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的具体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引导煤矿工人增强安全生产权利意识的作用。
四、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积极维护煤矿工人合法权益。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在煤矿发生事故后,工会均参与事故调查工作。通过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已成为保护煤矿工人权益的一项重要保障。
五、通过规范性制度文件保障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今年7月份开始实行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规定,煤矿应建立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开承诺;煤矿企业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并列为标准化评审否决项。这一规范性制度文件,有力地保障了煤矿工人的安全生产知情权、安全生产监督权和参与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经完成了对原有举报奖励办法调整修订工作,扩大了举报奖励范围,提高了奖励额度,并加强了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
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有了法律、制度和措施保障,煤矿工人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得到增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是,也存在一些煤矿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置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于不顾,甚至对行使检举、控告权利的煤矿工人进行打击报复,解除劳动合同,严重侵犯了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为此,我们下一步将推进落实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力度。督促指导各地严格执行和落实《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大煤矿工人安全培训工作力度,不断增强煤矿工人安全意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持续提高其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检查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将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依法查处罔顾煤矿工人权利、违章指挥生产、冒险组织作业、职业病未得到有效遏制的煤矿企业。
三、开展相关调研,建立完善保护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的相关制度。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对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将调研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为制定完善相关制度的重要依据,积极推进维护保障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的制度办法的出台。
非常感谢您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建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