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来源于自然资源部,发布日期 2025年5月21日,政策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主要目的: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规范矿业权登记行为,优化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管理制度,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出现新名词矿产界的“不动产权证”。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通知概述
主要明确继续沿用现行的做法和相关政策,同时对新旧政策衔接作出规定。
一是规定出让和登记的权限,规定5种战略性矿产由部负责矿业权出让和登记,其他战略性矿产由省级出让和登记;
二是明确新旧衔接政策。规定本办法施行前颁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对存量“一证载两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的,明确首次办理矿业权登记的要求;
三是按照“最小变动”原则,保留了管理中需要继续执行的政策,包括矿业权人资质要求、探矿权续期核减面积政策、范围重叠的例外情形、综合勘查、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地质工作程度、采矿权深部勘查等;
四是从登记核心要素来自勘查或开采方案的逻辑和简化登记、审批环节,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明确探矿权转采矿权、变更(含续期)、注销等登记可与勘查、开采许可一并申请办理。
通知全部内容
一、设立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二、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煤层气除外)、放射性矿产、钨、稀土的矿业权出让和登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和登记。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矿种的矿业权出让和登记。 本办法实施前已出让矿业权的登记权限,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成矿地质条件、找矿线索、资源储量规模、经济社会价值及战略重要程度,科学合理确定出让和登记矿业权的勘查开采矿种,勘查开采主矿种涉及不同级别出让和登记权限的,由上级确定权限。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出让和登记,由共同的上一级矿业权登记机关指定办理。
三、本办法施行前颁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继续有效,与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具有同等效力,无须单独申请矿业权登记。
四、本办法施行前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需要申请续期的,矿业权人应当至迟于矿业权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有登记权限的矿业权登记机关申请矿业权续期登记。因不可抗力或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过期的,可凭在有效期内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保留的勘查许可证届满,需要申请续期的,按照探矿权续期办理。符合《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探矿权保留情形的,续期登记时一并办理保留。
五、非油气探矿权人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非油气采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油气(含石油、烃类天然气,下同)矿业权人应为营利法人,且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
六、探矿权出让和首次登记的范围不应超过规定的最大面积:
(一)石油、烃类天然气、湖盐矿产为8000平方千米;
(二)煤、地热、水气矿产为600平方千米,其中矿泉水为30平方千米;
(三)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及其他矿产为120平方千米。
申请探矿权续期登记时,应当核减探矿权证载面积20%的勘查区域。非油气已查明矿产资源(油气已探明地质储量)的勘查区域面积不计入核减基数。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勘查、湖盐类矿产勘查区域,以及涉及到国家安全等特殊需要探矿权的勘查区域,可以不予核减。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勘查或者转为采矿权的勘查区域,可凭相关证明文件,抵扣需核减的该探矿权勘查区域面积。申请办理油气探矿权续期登记时,可以按上述规定核减该探矿权勘查区域面积,也可以核减该探矿权人在同一盆地其他探矿权勘查区域的同等面积用于抵扣需核减的面积,但新出让的油气探矿权5年内不得用于抵扣。
七、矿业权登记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平面垂直投影范围重叠,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申请范围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矿业权人为同一主体的;
(二)油气与非油气之间,探矿权申请范围与已设探矿权重叠,申请人向矿业权登记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探矿权人权益承诺的;申请范围与已设采矿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采矿权人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新设油气探矿权申请范围与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范围重叠,申请人向矿业权登记机关提交不影响已设采矿权人权益承诺的;
(三)油气与非油气之间,新设采矿权与已设矿业权重叠,双方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其中,新设油气采矿权与已设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重叠,或新设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与已设油气矿业权重叠,申请人向矿业权登记机关提交了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的;
(四)可地浸砂岩型铀矿矿业权申请范围与已设煤炭矿业权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煤炭矿业权人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
(五)与已被政府下达关闭决定的矿业权重叠的。
矿业权人签订的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采取承诺方式的,非油气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不影响已设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等;油气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合理避让已设非油气矿业权,且不影响其勘查开采活动;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不影响已设油气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等;油气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承诺合理避让已设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且不影响其开采活动。无法避让的要主动退出,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对方合法权益。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油气矿业权人、非油气矿业权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三方工作协调机制,对涉及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范围重叠相关问题进行交流沟通、协调推进工作,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八、探矿权人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除砂石土类矿产外)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无须办理探矿权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按照实际发现矿产的地质储量(油气)/资源量(非油气)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对综合勘查发现的矿产资源,具备转采矿权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向具有登记权限的矿业权登记机关提出采矿权登记申请。
同一勘查区域内,除油气矿业权人可以兼探铀矿、钾盐、氦气、二氧化碳气,煤炭矿业权人兼探煤层气外,油气探矿权人不得进行非油气矿产勘查,非油气探矿权人不得进行油气矿产勘查,非煤探矿权人不得进行煤炭资源勘查。铀矿探矿权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勘查开采矿种,勘查发现其他矿产的,应当进行综合勘查。涉及国家限制或者禁止勘查开采矿种的,依照相关规定管理。
九、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矿产资源开采方案。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非油气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油气矿产应当达到开发阶段。
申请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应当按主矿种和共伴生矿种编制开采方案,确定申请采矿权的开采区域范围,对共伴生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新发现其他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砂石土类矿产除外),可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采矿权人(砂石土类矿产除外)在登记的开采区域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无须登记。非油气查明(油气探明)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采矿权申请变更登记矿种的,应当提交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
十一、取得矿业权之后申请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变更(含续期)、注销等登记的,可与勘查、开采许可一并申请办理。
十二、地热、矿泉水、砂石土类矿产设置采矿权的勘查程度要求以及砂石土类矿产矿种名录等,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自然资源部负责登记的矿业权,提交申请资料按照探矿权登记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附件1-2)、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附件1-3)、矿业权抵押权登记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附件1-4)执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权抵押备案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20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