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修订草案,除了在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更加深入细致的拓展和细化外,对绿色矿山建设也有了新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01 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
《修订草案》第十一条指出:“国家鼓励、支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区生态修复等领域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推动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建设,提高矿产资源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支持矿业进行绿色低碳转型,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这为绿色矿山建设提供了宏观的政策方向和支持,推动矿山企业向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变。
02 进一步明确了矿区生态修复的要求
《修订草案》增加了矿区生态修复应遵循的原则及采取的措施等要求,强调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要对矿区及周边环境的扰动控制在环境可控制的范围内,实现环境生态化。如第二十六条规定:“矿区生态修复工作完成后,采矿权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文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整改。”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修复,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这有助于保障矿区生态修复的效果,使矿山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能够协调发展。
03 更加注重矿区生态修复的监督管理
《修订草案》规定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专门听取矿区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居民代表的意见,增加了监督的公众参与度,确保修复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了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修复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绿色矿山建设的重视程度,为未来推动矿业的绿色高质量发展,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共赢奠定了理论与法律的基础。 ( 矿山地质环境网 2024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