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地质矿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榆林市地质矿业协会会员的发展和管理,保护会员合法权利,维护本会声誉,确保本会科学和谐、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榆林市地质矿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入会条件、会员的权利义务等, 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会会员入会由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榆林市地质矿业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单位会员是指由本会及本会的分支机构颁发会员证书的单位会员。每个会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能够代表该单位合法权益,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人员作为会员代表,并指派一名会员工作联络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授予。
第九条 会员代表被选为本会副会长和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的,该会员单位即相应成为本会该届副会长单位和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十条 凡符合《榆林市地质矿业协会章程》规定, 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的地质矿业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部门等组织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及本会的分支机构,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榆林市地质矿业协会申请入会登记表》,将单位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本会。
(二)入会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传真和电子信箱的方式向本会提交。
第十二条 本会对申请单位的资料进行初审,提交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于15日内办理会员入会登记注册手续,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并在本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申请入会单位自批准之日起即获得榆林市地质矿业协会在册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 在册会员除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培训、交流活动和其它业务活动;
(二)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网上信息服务;
(三)免费获得本会所办的地质矿业杂志;
(四)免费在本会网站上登载会员单位简介、上传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内容由会员单位提供,本会审核),或主页链接会员网站;
(五)可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矿山储量评审咨询、地质勘查项目监理咨询、安全评价和找矿咨询、矿业权代理等专项服务;
(六)可获得本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冠名优先权。
第十五条 会员应尽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向本会反映意见和要求,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应当依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本会会费标准为:
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5万元;
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3万元;
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2万元;
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1万元;
普通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3000元;
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费于批准入会之日起开始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交纳本年度会费。
第六章 会费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会费用于会员活动和协会办公费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会费的使用接受会员、财务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章 会员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 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本会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榆林市地质矿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