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动员会上的报告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赵勇
(2011年7月21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市政府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主要任务是,对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安排和部署。
市委、市政府历来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工作非常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地各部门为此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总体较好。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整顿成果,省国土资源厅在请示省政府后下发文件通知,要求近期进行专项整治。市政府针对当前矿产资源管理形势,在全省统一安排下,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系统地开展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刚才袁建华同志宣读了市政府印发的《榆林市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下面,我就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安排部署专项行动,讲几点意见。
一、总结经验,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专项整治行动的信心和决心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自2005年8月《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下发后,在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下,按照集中治乱、突出治散、注重治本的总体思路,有计划、分阶段、按步骤地狠抓了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刹风治乱成效明显。集中力量开展“三查”和刹风治乱工作,对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无证勘查和开采违法行为高发的势头得到了根本遏制,对一批严重非法采矿活动进行了公开曝光和及时查处。在全省首次审理判决2起非法采矿案,并对一些典型的违法者予以公捕、公判,强化了威慑作用。二是治本工作全面展开。先后制定了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等一系列政策规定,出台了《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严格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健全发现、制止、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的机制。各县区也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相应规章制度,在部分矿产资源重点地区,建立了市、县、乡、村四级监管网络和违法行为举报、动态巡查、执法监察、联合执法等制度,为巩固整顿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提供了比较健全的制度保障。三是治散工作稳步推进。通过实施矿产资源整合,改变了以前煤炭生产矿井多、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产业集中度低的状况。2007年实施了第一轮整合,我市地方煤矿由389处减少到268处,单井规模提高到30万吨/年以上,6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全部淘汰。2010年开展了第二轮资源整合,在第一轮整合基础上,煤矿数量再减少40多处,整合后地方煤矿减少到220处,共保留煤矿238处。通过资源整合,矿山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实践证明,只要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真抓实干,就能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顺利推进;只要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就能有效推动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落实;只要突出重点、狠抓难点,就能保证整顿“治乱”工作取得实效;只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强化监管,就能有效遏制各类违法开采行为;只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就能为整顿规范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全市整顿和规范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去年以来,新闻媒体(网络)就横山等地出现的矿权纠纷、股权纠纷、采空塌陷、社会维稳等问题进行了曝光,引起了中央、省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普遍关注。由于我市矿区地域辽阔,地质条件简单,地貌条件复杂,实施监控比较困难,矿产资源管理线长面广,违法违规盗采煤炭资源的行为极易发生。更为明显的是,近几年的矿产品价格一路攀升,在利益驱动下,使不少地方出现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掠夺式开采的现象,在个别地方表现的更加突出,甚至出现暴力抗法现象。对此,我们千万不能认为经过了几年来的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已经达到了长治久安。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形势有一个正确的研判,充分认识整治和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反复性。国土资源部2010年矿产卫片执法发现榆林疑似图斑75个,也说明这一问题。我们还需要继续下大力气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进一步增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不断推动新一轮专项整治向深入发展。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扎实开展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
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实现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建设绿色矿业、构建和谐矿业的高度,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榆林经济跨越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资源保障基础。
其工作目标是:用半年时间,以煤炭为重点矿种,以神府、榆神、榆横矿区为重点区域,通过自查排查、整改处理和抽查验收三个阶段的工作,彻底查处和杜绝各种影响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使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越界开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地质环境损害等涉矿纠纷得到全面调处,基本建立规范、有序、和谐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探索完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实现上述目标,要重点整治和解决以下6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我市无证勘查开采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神府矿区露头煤容易偷采,违法成本低,监管难度大,容易引起个别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二是假借各类项目工程动用煤炭资源;三是部分中省重点煤矿项目的违规基建;四是随着基础设施建设,季节性、临时性出现的非法采石点。各县区要组织国土、公安、监察、安监、煤炭、工商、环保、电力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分类清理,坚决取缔。对于以采代探、不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和完不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注销勘查许可证。对无证开采行为和假借各类项目工程动用煤炭资源行为,要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及时拆除违法开采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封闭井口,停止水、电和火工产品供应,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是全面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具有隐蔽性,还容易引起矿权纠纷、股权纠纷。按照矿权管理的规定,所有的矿业权转让都必须到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必须进行申报批准。这次专项行动,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按有关要求处以罚款,督促矿权人尽快完善相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对其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三是深入清理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一些煤矿,尤其小煤矿法制观念淡薄,受利益驱动,越层越界开采行为时有发生,成为我市矿产资源管理中久治不愈的一个“顽症”,既破坏和浪费了宝贵的矿产资源,又扰乱了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对这类违法违规行为,我们要严厉打击。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地测单位进行井下实测,被查处矿山企业必须主动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甚至拒绝井下实测。在整治中一旦发现越界开采行为,要责令退回其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或屡犯的,坚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是严厉打击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以及超越生产规模开采的行为。对实际开采的矿种与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种不符的采矿权人,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无证采矿处理。对超越控制指标或生产规模生产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五是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行为。为了促进村矿和谐建设,最近,市上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和谐村矿建设的工作方案》。《方案》提出要探索建立矿区环境恢复治理机制。我们要结合《方案》要求,对因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不及时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责令停产限期改正,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以及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积极参与调处各类涉矿纠纷。近年来,我市横山、神木、府谷等产煤大县先后发生多次矿权纠纷、矿区移民搬迁纠纷及矿山地质环境损害,成为目前的热点问题。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将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因此,各县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整治行动中,要高度重视涉矿矛盾排查和纠纷调解,加强部门沟通,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及时、及早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矿区和谐、社会稳定。
三、注重方法,集中力量,加大专项行动工作力度
面对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六项工作任务,各县区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以及五类违法违规行为和涉矿纠纷矛盾在本地的具体表现,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
(一)查处五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保持高压态势。
从多年的实践看,一些地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始终未能跳出“整顿、反弹、再整顿、再反弹”的怪圈,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够。此次整顿务必要来真的、动硬的,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和查处一批违法勘查开采案件。重点打击无证勘查开采、非法转让矿权、越界开采及偷采保安煤柱、超越规模生产、破坏矿产资源及地质环境行为等五类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该罚款的罚款,该停产的停产,该取缔的取缔,该关闭的关闭。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今年又是矿产卫片执法的第一年,国土资源部对2010年矿产卫片执法情况也要实施问责,全市共有疑似图斑75个,大部分属非煤矿产资源的露天开采,往往和土地违法有关联,县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逐一进行核查,加强对砂石粘土等非煤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调处涉矿纠纷矛盾,要更加关注民生。
关注民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我们的重要职责。目前,历史原因形成一些矛盾突出、影响面广、处理难度大的重大矿产资源纠纷尚未得到彻底解决。我们要抓住这次专项整治的机遇,围绕上述矛盾纠纷,结合市上和谐村矿建设工作,组织国土、公安、监察、工商、信访等有关部门,采取联合办案形式,集中进行研究,逐案进行处理。通过对这些重大纠纷的妥善处理,有效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三)落实工作任务,要抓好制度建设。
我们开展这次专项行动的真正目的在于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治久安。在专项行动中我们一是要强化动态巡查制度。以定期、日常、专项巡回检查的动态管理方式对辖区内违法开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要加强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的巡查,加强神府两县交界处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对辖区内各种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二是要完善联打制度。一个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往往会涉及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执法部门的执法范围,单靠一个执法部门常常会遇到较大困难,不利于及时有效执法。尤其是近期,有一些黑社会性质势力渗透到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开采中来,也增加了执法的复杂性。国土、工商、公安、煤炭、安监、监察等部门以及基层乡镇人民政府,都要根据自身职能,有机联动,对违法案件进行联合查处,提高整顿的执法效率。三是要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敢于负责,敢抓敢管,一经发现违法案件,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对于重大案件的查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进行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落实到人。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同志们,这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紧迫,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理清思路,扎实工作,努力完成专项整治行动各项任务,从源头上遏制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根本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