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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科技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的一把钥匙

时间:2016/12/10 11:04:53

     ——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司长姜建军解读《国土资源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国土资源部日前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鼓励企业转化方式,保护科技人员合法权益,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和离岗创业。
    据了解,“十三五”期间,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将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国家重大需求和国民经济主战场,紧紧围绕国土资源工作定位,坚持需求引领、前瞻部署、自主创新和统筹协调的原则,开展国土资源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大力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突出培养创新科技人才队伍,为国土资源事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结合国土资源行业特点,国土资源部研究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近日,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司长姜建军就《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
    记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在实际应用中释放出了怎样的能量?
    姜建军: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放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十二五”期间,国土资源科技创新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紧紧围绕国土资源部中心工作,实施了《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牵头承担了国家重大重点项目38项,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227项,在地质勘查、地质环境保护、土地科技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在土地科技方面:应用卫星遥感技术,支撑保障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监测与核查工程,开发了“天空地”一体化土地调查监测车载系统;开展了资源环境承载力与国土空间优化开发技术研究、促进城镇化发展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有效支撑了自然资源管理改革;研发了土地整治新技术和新装备,实施了山东滨海盐碱地暗管改碱排盐、江苏城乡统筹土地整治、徐州矿区土地生态修复、陕西南泥湾拦蓄排结合治沟造地、陕北毛乌素沙地砒砂岩造地、云南低丘缓坡生态开发等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工程,拓展了资源利用空间,提升了资源开发效益。
    在矿产勘查技术方面:地质矿产勘查理论取得重大突破,青藏高原地质和成矿理论研究,揭示了青藏高原区域成矿规律,新发现了驱龙、甲玛等7个超大型和冲江、朱诺等25个大型矿床,确定了重要巨型金属成矿带,大幅增加了我国大宗矿产资源量;建立了勘查区“三位一体”找矿预测理论与方法体系,在胶东金矿、红透山铜矿、大厂铅锌矿、石禄铁矿等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整装勘查区、老矿山深部和外围找矿中起到直接作用;深部勘查与探测技术取得进展,勘查技术装备水平跻身世界先进行列,成功研制了航空地球物理勘查系统和2000米地质岩心钻探关键技术装备;4项矿情调查评价成果显著,对我国煤炭、铀、铁、铝土矿等25个矿种进行了资源潜力预测和评价,实施了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专项、全国近15万个矿业权实地核查、全国油气资源动态评价。
    在地质环境保护方面:农业地质调查评价成果支撑服务了土地污染评估和治理,地热资源调查评价成果支撑服务了节能减排战略,城市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成果支撑服务了新型城镇化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找水取得突破,为870万缺水群众解决了饮用水源;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取得重大进展,汶川地震灾区、舟曲特大型泥石流区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研究取得重要进展,建立了重大滑坡灾害减灾防灾技术体系,地裂缝监测和减灾关键技术研究取得原创性成果。
    在信息技术方面:国土资源卫星遥感数据应用体系初步建立,其获取的遥感数据在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变更调查、矿山开发现状监测、地质灾害与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境外矿产资源调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建立了覆盖全国、贯穿四级国土资源管理全过程的数据采集监测体系,实现了业务空间信息数据实时网络化采集;形成了以制度为保障、以3S技术为支撑的国土资源监管新模式,基本建成以国土资源“一张图”和三大平台为主体的信息化框架体系,保障了网上办公、审批、监管、公开、服务和交易,促进实现国土资源的全域、全程、常态化监管和资源高效配置。
    实践充分证明,是科技成果源源不断的推广应用与转化,支撑、推动、引领着国土资源事业蓬勃发展。
    记者:为何要把成果转化作为激励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
    姜建军:国土资源科学和技术进步是支撑引领国土资源事业科学发展的关键,是“破两难、促转变”的重要保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则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是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对于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改革、支撑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国土资源系统科技投入持续增长,为国土资源事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科技实力大幅提升,整体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基础前沿和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了丰硕成果。在此基础上,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加大了科技成果登记的力度,“十二五”期间完成成果登记1756项。今年截至8月31日,完成成果登记260项。
    为了让这些科技成果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取得突出效果,国土资源部建立了科技成果共享平台,推荐土地、地质矿产、水工环、地质灾害防治科技成果777项,有力地促进了科技成果共享转化;开展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共发布了四批210项先进适用技术;完成了22个重要矿产“三率”调查评价,制定和发布了27个矿种“三率”指标要求;突破了低渗透油、页岩气、钒钛磁铁矿、固体钾盐和低品位胶磷矿等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技术,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进展显著。
    大力发挥标准化对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和监管的支撑作用。现行有效标准达564项,其中国家标准164项,行业标准400项;研制国家标准物质614项;发布实施了《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农用地估价规程》、《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和《页岩气资源/储量计算与评价技术规范》等一批重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依法行政、公共服务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有效支撑。
    当然,国土资源科研成果转化也存在着不足,特别是在国土资源系统科技投入总量和成果产出大幅提高的前提下,传统的国土资源领域科技管理方式与快速增长的科技成果还不能完全适应,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在产业应用和经济发展中还面临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缺乏统筹协调,科技成果的认定边界模糊不清,技术转移路径与转化方式不畅,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不到位,单位及科技人员顾虑重重,科技成果转化的热情与创造活力还没有得到充分激发,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未能有效界定。
    这也说明,在国土资源科技成果日益丰富的今天,唯有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有效解决这些突出问题。
    记者:《暂行办法》就保障国土资源科技成果有效供给制定了哪些措施?
    姜建军:国土资源部科技工作也需要供给侧改革。《暂行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而制定的。作为《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配套文件,它为《国土资源“十三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未来一段时间国土资源行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暂行办法》就加强国土资源科技成果转化统筹、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提出了明确的行动路径,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一系列具体措施。
    一是从制度方面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统筹。完善科技成果发布制度,加强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强化创新成果的标准制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全面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比如,继续加强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登记,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动态更新并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研究开发机构等信息,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咨询服务。同时,从点到面,在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综合整治等各种大工程中,着重对具有转化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加强国土资源标准创新审查,有重大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应当同步开展标准研究,及时制定标准,并将先进成熟技术作为有关标准修订的重要内容。完善激励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纳入单位绩效考核体系,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岗位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是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的责任。各单位要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任务和责任主体,成果转化任务多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内设机构或专门岗位,研究制定符合自身特点、可操作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统筹使用各类成果转化资源,盘活各类闲置的设备、装备等资源,积极申报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也可建立单位自己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好事业发展基金和成果转化净收入。同时,建立严格的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
    三是为科技成果转化“松绑”,给单位相当大的自主权。各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让科技成果转化进入市场化轨道。《暂行办法》还就合理使用科技成果转化收入、鼓励企业化转化方式、充分利用各类优惠政策、充实科技成果转化力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四是对科技人员最为关心的成果转化权益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旨在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领导人员转化激励机制,并为科技人员兼职、离岗创业以及科技成果按协议转化打开了大门。
    五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监管机制,包括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和科技人员企业兼职、科技成果转化必须依法依规、遵守相关的管理制度等。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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