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在自然资源官网发表解读文章说:这是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大修,对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有十大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亮点二: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
亮点三:将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
亮点四: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
亮点五:特别注重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亮点六: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
亮点七:建立矿区生态修复制度
亮点八: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
亮点九:明确矿产资源督察的法律地位
亮点十:完善矿产资源压覆管理自采矿权
采取市场化方式出让以来,涉及到的矿区用地问题变得相对复杂,且越来越突出,矿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导致矿地不一体,时限不一致、范围不一致等,导致矿业执法难度加大,越界开采、超期开采现象普遍,乱象环生。
土地爷应邀参与过广西、广东、山西及浙江等地的能源与建筑矿产的采矿与废弃矿山治理项目,遭遇了矿地不一致的烦恼。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一般矿产的露天采矿区必须使用采矿用地,也就是首先必须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从规划上调整为采矿用地,再根据土地性质是国有或集体,采用不同的方式获得矿区用地使用权。
最近接触的广西贺州花岗岩矿区,政府先把矿区调出了生态保护红线并挂牌成功了采矿权,由采矿权竞得人通过租赁流转的方式获得林地使用权,政府就同意批准采矿项目立项及矿区建设了,据说可能还会补办林地使用核准同意书。究其原因,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对矿业用地的取得方式没有作出专门规定。实践中,矿业用地一般依照土地管理法,即勘查用地通过临时用地的方式取得,采矿用地按照工业用地对待,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受计划指标偏紧、供地方式单一以及批矿批地不衔接等因素的影响,“矿合法、地不合法”的问题大量存在,成为长期困扰矿山企业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刚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对矿业用地作出了一些专门规定,有望对解决以往的矿业用地老大难问题提供有效路径。新矿产资源法坚持问题导向,借鉴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矿业法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的做法,在第三十四条首次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
一是将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需求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从空间规划布局上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要的用地需求;
二是改变单一供地方式,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矿业用地。矿山企业可以根据开采矿产资源的不同方式,选择不同的用地方式,也可以选择多种用地方式的组合;
三是开采战略性矿产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是对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范围作出的特别规定;
四是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使用临时用地。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使用的土地,符合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临时用地,但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临时使用的土地属于农用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五是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用地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也就是说,当用地期限与矿业权期限不一致的时候,可以按照矿业权的期限延长矿业用地的期限,以确保矿地期限一致。( 来源;自然资源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