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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引导绿色矿山升级,助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

时间:2024/2/10 16:04:54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156号建议的答复
马晓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政策引导绿色矿山升级,助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收悉。您提出的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做好生态修复等建议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具有积极意义。经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背景情况
   2007年,原国土资源部在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上发出“落实科学发展,推进绿色矿业”的倡议。2008年,《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重点任务,部署启动了试点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陆续纳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家“十三五”“十四五”规划纲要。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绿色矿山建设从倡议探索到试点示范、再到上下联动推进,已成为各地推动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平台和抓手,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可。

    二、已经开展的工作
  (一)发布了绿色矿山标准和评价指标。
    2018年,我部发布有色金属、煤炭等9个行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范,从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综合利用、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等6个方面提出基本要求。2020年印发评价指标,进一步规范量化绿色矿山评估工作。指导各地在9项行业标准基础上,因地制宜研制发布了地方标准,制定具体量化评估指标和评估管理办法,鼓励企业积极研制企业标准并实际应用和考核。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相互配合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基本形成。
  (二)开展了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我部分两批遴选了1100余家国家级绿色矿山,创建50家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在改善矿业形象、发挥示范引领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完成国家“十三五”规划中的“千家绿色矿山示范,50家示范区”的目标任务。目前,各地普遍把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推动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平台和抓手,部分省份印发了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开展了省级绿色矿山遴选,部分省份制定出台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还通过人大立法高位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三)开展了绿色矿山“回头看”和实地抽查核查工作。
   针对少数绿色矿山把关不严、创建不实的情况,2022年我部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重点围绕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生态修复治理等方面内容,对所有绿色矿山逐一实地核查,对建设水平低、建设不实、存在问题的矿山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或移出名录,做到提升一批、整改一批、退出一批。2023年我部组织开展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工作,进一步强化绿色矿山监督管理,在“回头看”的基础上做好常态化监管。
  (四)依法积极做好用地保障。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煤矿采空区、沉陷区土地资源整治后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等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明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项目范围内涉及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的,可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一并依法批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等法定审批事项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五)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和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创新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模式,在矿山行业建立“梯级回收+生态修复+封存保护”体系。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有关地区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和独立工矿区改造提升工程,支持有关矿区实施居民避险搬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修复、接续替代产业平台等项目。
   (六)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生态环境部组织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联合研究”,批准建设了“国家环境保护矿冶资源利用与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鉴别与风险控制重点实验室”等与矿山修复绿色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科技创新平台。同时,生态环境部在探索新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方面,建立了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印发了《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试行)》,支持包括EOD模式在内的环境治理模式创新探索,并将矿山污染治理修复纳入支持范围。
总体上看,我国的绿色矿山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绿色矿山“三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矿井水、选矿废水的循环利用率和矿区绿化覆盖率明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效果明显。不少矿山企业在矿区环境治理、乡村振兴等方面主动作为,大幅提升矿业正面形象,社会大众对矿区环境脏乱差的“灰头土脸”形象和矿山传统的“傻黑粗”刻板印象有了很大改观。我国企业推动绿色矿山标准“走出去”,降低矿业海外投资带来的环境、社会和治理等方面的风险,如打造了刚果(金)百年矿业史上首个绿色矿山,在塞尔维亚打造了公园式绿色矿山等,成为全球矿业绿色低碳发展的推动者和中国方案的传播者、推广者。

   三、下一步打算
  (一)全面稳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自然资源部目前正在研究起草相关文件,拟将绿色矿山建设从示范引领转为全面推进,即新建矿山要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创建要求及违约责任,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考虑到当前矿山实际水平和基础参差不齐,不搞“一刀切”,要明确创建计划,结合实际加快升级改造,对原出让合同中没有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鼓励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充合同进行明确。
  (二)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对各级绿色矿山加强追踪了解,对督察和执法检查等反映的问题及时核实,结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等工作,加强动态监督管理。二是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及时跟踪了解矿山企业建设情况,破解绿色矿山建设水平保持难的问题。
   (三)加强第三方评估管理。
   明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评估流程、评估纪律,严格规范第三方评估。加强对第三方评估的监督管理,建立“黑名单”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或专家,予以通报追责,3年内不予采信其绿色矿山建设评估报告。
   (四)进一步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
   一是在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气候、环境、生态等因素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解决好不同矿种、不同开采方式的差异化标准要求,特别是探索解决露天矿山创建过程中面临的开采、修复等标准难题。二是评价指标设置为约束性指标和提升性指标,突出重点、科学简明、易操作,减少自由裁量权。三是做好地热、矿泉水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制订工作。
  (五)强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对绿色矿山的建设环节进行明确,根据涉及的部门及其职责,明确分工,推动齐抓共管,严格把关,共同开展绿色矿山认定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
   感谢您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关心!

                           自然资源部
                                  2023年7月6日

    矿言矿语 2023-12-14福建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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