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22号)
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制定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2010年8月17日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工作包括“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
“以奖代补”是指通过考核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对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取得显著成效的矿山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示范工程主要是以矿山企业为主体,推进油页岩、煤矸石、难选冶黑色金属、共伴生有色多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多金属尾矿等综合开发利用,引导和带动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专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以绩论奖,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激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
(三)示范引导,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
(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遴选获奖和示范工程资金补助的矿山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矿山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进一步提高“三率”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不得用于职工个人奖励或工资、福利性支出;示范工程资金专项用于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并不断完善考核标准,开展绩效评估和考核,加强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管,宣传、推广矿山企业成功的做法和经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专项工作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要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和人员,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职责:
(一)协商财政部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制定专项工作相关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审定下达示范工程年度计划,研究制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指导目录。
(三)组织制定相关技术标准、考核办法和评估验收标准。
(四)协商财政部审定拟奖励的矿山企业名单和奖励等级,审定拟补助的示范工程名单和补助金额,并向社会公示。
(五)宣传和推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管理经验。
(六)组织获奖和实施示范工程的矿山企业指导其他矿山企业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第八条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协商省级财政部门组织“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申报。
(二)协商省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和初步审查,并汇总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三)协商省级财政部门开展专项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报送专项工作总结材料。
(四)承担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职责:
(一)组织所属矿山企业申报“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
(二)按要求审核所属矿山申报材料,并汇总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三)开展专项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报送专项工作总结材料。
第十条 组织实施单位职责:
(一)拟订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考核办法、评估验收标准,建立评审专家数据库,拟订专家评审办法。
(二)按照部的安排,承担对“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申报材料专家审查的具体工作,汇总专家审查意见、提出示范工程年度计划建议报部。
(三)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开展必要的实地核查。
(四)承担示范工程验收和专项工作实施情况评估的具体工作。
(五)承担专项工作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承担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和示范工程资金补助的对象为采矿权人,但大型矿业集团公司下属的独立矿山可以作为申请对象。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资金或示范工程资金补助的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定证照齐全,并在有效期内。
(二)依法履行了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了国家有关的税费。
(三)管理机构健全,有专门的矿山地质、采矿、选矿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
(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达到设计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五)近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合格,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近三年无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七)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应完成资源整合,实现了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请专项资金的矿山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归口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需经矿山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由归口的主管部门(企业)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非中央所属单位申报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国家级矿产督察员、有关专家对矿山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实。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对申报的矿山企业排序后报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报部材料包括文件、矿山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经核准后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纸质和电子数据光盘各三份),并按要求进行网络申报。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组织实施单位做好相关的具体工作。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以奖代补”管理
第十七条 “以奖代补”工作重点支持运用新技术、采用新工艺、加强管理,矿产资源“三率”指标明显高于规定标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效的矿山企业。
第十八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机制,各类资源储量资料齐全,动用、采出、损失量和“三率”管理资料台账清楚、规范,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开采回采率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二)选矿回收率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三)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水平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四)矿山生产中尾矿得到充分利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五)充分利用低品位矿并取得显著成效。
(六)利用废石(煤矸石)、矿山废水等废弃物取得显著成效。
(七)近三年矿山企业自筹资金完成的技术改造项目,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申请书。
(二)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矿山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发展历程、开采方法、选矿工艺,资源储量的占用、消耗、保有情况,设计(核定)和实际的“三率”指标;
2.申请理由;
3.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的主要做法;
4.矿山企业近三年完成的用于提高“三率”的项目投资情况;
5.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经济效益计算与说明。填写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收入增量计算表和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投资表;
(三)近三年符合矿山储量动态监管要求的矿山储量年报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
(四)近三年矿山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以及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经济效益有关的财务报表。(五)矿山企业法定证照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六)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七)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根据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矿山企业地区分布情况,并结合当年预算安排,确定当年各省(区、市)、中央矿山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奖励名额及示范工程资金支持的项目数量。计划单列市列入所属相关省统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金划分为四个类别:一类1000万元,二类800万元,三类500万元,四类200万元。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成效特别突出的,给予2000万元特殊奖励。
“以奖代补”工作采取资金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奖励等级根据综合评价指标排序确定。
综合评价指标是指:矿山企业前三年度因“三率”高于规定标准而增加的矿产品的销售收入(简称“增量收入”)和用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直接投资金额(简称“直接投资”)两项指标的综合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分:
P=(⊿F+I)×λ
式中:p--综合评价指标(单位:万元);⊿F--矿山企业前三年度因“三率”指标高于规定标准而增加的矿产品的销售收入(单位:万元);I--矿山企业前三年度完成的用于提高“三率”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直接投资额(单位:万元);λ--专家评判系数。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根据矿产资源急缺程度,可适时对不同矿种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结果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当年获得奖励资金的矿山企业次年不能申报,但获得奖励资金后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方面有突出成效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用途在三年内安排使用奖励资金。当年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取得成效的总结报告,必须于下年度的7月底之前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汇总后,并连同矿山企业的总结报告,于8月底前报送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共同组织专家对矿山企业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
第五章 示范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示范工程重点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具有较大规模效应、技术先进、示范效果显著的矿产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第二十六条 示范工程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支持的重点及方向,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二)技术方法先进可行,具有规模效应,示范效果显著,可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三)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指导目录的有关要求。
(四)示范工程有关工作已纳入矿山企业发展规划,确保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得到及时有效开展。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可以落实配套资金。
(五)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具备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七条 示范工程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立项背景及意义,总体目标,技术路线,重点任务与进度安排,资金预算,预期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组织实施及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 示范工程年度计划按照以下原则安排:
(一)优先安排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的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和能源矿产的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以及国家重要矿产资源基地、资源型城市和矿业经济区的示范工程。
(二)优先安排技术先进、有市场、有竞争力、效益好、示范效应显著和已经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当年可以开工的示范工程。
(三)优先安排具备建设绿色矿山条件的示范工程。
(四)优先安排大宗难利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第二十九条 示范工程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具体支持额度根据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规模效应和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条 示范工程的预算编制和管理严格遵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支出范围。示范工程补助经费预算经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批复。
第三十一条 示范工程完成后,矿山企业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组织验收。示范工程的验收应当对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技术指标的实现程度、成果资料及有关数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验收。重点对专项实施的预期效益、示范效应、资源利用提高情况。进行审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实施过程中应精心组织、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进度和质量,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定期报送示范工程实施情况,重要进展和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部机关相关司局和组织实施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专项实施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技术支撑作用,以保障专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国土资源部根据进展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矿山企业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专项实施相关工作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预算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有关部门(企业)要加强对专项工作的领导,落实人员,建立联络员制度,为专项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约束机制,认真审查矿山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矿山企业在专项申报和实施过程中要保证相关材料真实可靠,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并核实矿山企业弄虚作假的,取消矿山企业的申请资格,已获奖励资金和示范工程补助资金的,要全部收回资金并取消奖励或示范称号。
第三十六条 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产督察员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等工作,结合日常管理,全面考察、科学评价矿山企业,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纳入矿山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内容,以保障专项工作取得成效。
第三十七条 结合专项工作的实施开展重大课题的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管理提供业务支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