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7月14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到,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化和行业发展变化,三个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需要,亟需进行全面修改。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按照我部修订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安排,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该公告发布后20日内,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kszhc@mail.mnr.gov.cn。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地勘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自然资源部
2022年7月13日
并在起草说明中提到了,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压减资质等级和类别。
一是压减资质等级。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有关要求,将资质等级由甲乙丙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二是整合资质类别。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5个资质类别整合为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等3个资质类别。
三是明确资质标准。在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专业的具体范围,对部分资质类别专业技术人员结构进行了调整。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方面,修订后的甲级资质技术人员数量要求与三个管理办法基本一致,保持标准不降低;修订后的乙级资质技术人员数量要求与三个管理办法相应丙级资质最低人数要求相一致,保障小微企业进得来。
四是调整项目分级。结合资质等级调整,将项目级别由三级调整为两级。进一步明确划分标准,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方面,取消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和财产数量作为项目级别划分的依据,减少目前在项目级别划分中存在的不合理和不可量化因素;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方面,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GB/T 40112-2021),按照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和建设工程重要性,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级。
(二)关于审批层级。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调整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层级,由部省两级审批调整为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和乙级资质审批。
(三)关于优化审批服务。
一是简化申请材料。取消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简历、任命或聘任文件、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证明文件、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二是资质实时申请办理。取消每年批次申请办理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随时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材料。三是减少资质证书变更事项。不再区分资质证书正副本,统一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删减了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证载内容,上述内容发生变化时,不需要变更资质证书,减轻单位负担。
(四)关于严格把关申请材料真实性。
一是在接件环节,认真核实申请是否达到受理条件。二是在专家评审环节,评审专家严格按照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三是在审查环节,审批机关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四是在公示环节,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在公告环节,对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加强对资质单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五)关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将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纳入地质勘查活动范畴,统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二是明确资质单位配合监管义务,要求资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公示从业活动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政府监督。
三是畅通举报渠道,要求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未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业务,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以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 矿山地质环境网 2022-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