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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鱼和熊掌,资源与环保应可兼得

时间:2017/10/3 21:54:25

    过去谈资源开发主要考虑的是资源安全,今后保护国家资源安全还牵涉到生态安全,牵涉到矿区周围社会稳定、社会安全,从一个安全往三个安全转化。”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姚华军在近日举行的2017中国国际矿业大会矿业权管理政策分论坛上表示。在这个论坛提问环节提出的6个问题中有5个涉及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处置,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就热点问题给出了权威回应。
    有人提问:今年7月,国土资源部印发《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2015年,环保部、国土资源部等十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提到“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2015年的文件有效无效?另外,如果这个文件有效,在清退方案出台之后,关于补偿和退出机制这块有没有政策制定时间表?如果有时间表,它的补偿和退出机制、补偿标准或补偿方式方法是什么?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姚华军表示,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及处置是两项工作,前面是基础,后面是你们比较关心的怎么分类处置。相关文件除了2015年十部委的通知,煤炭去产能也有一个文件。文件没有清理之前按照依法治国总体战略,肯定是有效的,除非被清理作废。目前清理工作进入收尾总结阶段,主要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业权数据,这是基础的工作。同时我们跟环保、水利等部门配合,进一步理清保护区的范围,尤其是关键坐标的范围,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各范围的功能。这两项是基础工作,国务院各个部委在积极配合做,地方政府也在积极行动。
    姚华军表示,下一步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工作。保护区的范围清楚了,功能清楚了,里面探矿权、采矿权数量也清楚了,矿业权性质也清楚了,怎么办?怎么清理?9月12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也向全国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了征求意见,就是要对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出台指导意见,我们起草了一个初稿,征求大家的意见,总体的原则有三条:第一条,要保护生态应对清退。我们国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国土资源系统提出生态保护第一、尊重群众意愿。按照要求,保护区有保护区的管理条例、行政法规,肯定要执行,保护环境应退即退。首先现在做的尤其在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应立即停止勘查开采活动。第二条,也要保护权益、分类处置。因为矿业权是特殊的行政许可权,是资源配置的权利,包括取水权、探矿权、采矿权,在物权法里都被赋予了物权的性质。因为矿业权设置有先有后,生态保护区设置有先有后,所以必须要保护权益分类处置,尊重不同的矿业权的设置,不同的资金类型,甚至和国家战略相关的不同矿种。第三条,统筹协调稳妥推进。这项工作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我们国家面临矿业权转型的系统工程,同时面对发展方式的转型,包括生态保护开发关系、社会责任等等一系列的转型。这项工作需要各级政府主导,各相关部门协同,可能要涉及到将近十几个部门。
    有人提问:在政策过渡期间导致矿业权过期没法延续的情况会不会有政策?像我们地方政府,可能涉及到的不只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还涉及到各地方级包括区县级,涉及到很多矿业权。如果导致矿业权过不了多部门连审,导致不能延续,没等到补偿机制下来矿山就先死亡了,而矿业权人前期已经按照规范和标准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资金。今天请教一下各位领导,能不能在后续政策制定下考虑到这个问题?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副司长薄志平表示,矿业权过期延续的问题在管理过程当中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因为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原因造成没能在有效期里来受理,但矿业企业在有效期里已经提出申请。我们2009年公布的180号文件规定,这种情况应该视为在有效期里就提出申请。投入之后不是矿山企业自己的原因而导致矿业权过期,在后期会考虑你的权益的。还有一种情况,矿业权没有任何其他理由、原因过期了,在过期之前没有提出申请,事后又提出诉求,这种情况不予认可。
    有人提问:大家知道生态保护区跟绿水青山不能划等号的。特别像新疆自然保护区很多在戈壁滩上,能不能对自然保护区进行新评估,以差异化政策对待矿业开发?另外,矿业开发不一定是生态破坏,绿色矿山建设本身是对生态的保护,矿业开发跟绿水青山不是对立面,现在一讲都讲到对立面去了。似乎有这种需要今后综合考虑、综合协调的问题。
    姚华军表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是一种绿色发展的理念。新疆自然保护区虽然是戈壁滩,但还有很多动物需要保护。既然是自然保护区,就要根据现有法律执行。另外,说矿产开发有外部性没有问题,但是是不是都是负外部性,确实跟开发方式、监管方式有关。过去讲开发与保护并重,现在提出保护优先、节约优先,生态保护第一,尊重群众意见。长期来讲,还是要通过标准的管控,加强监管来逐步建立一种开发与保护形成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
有人提问:在自然保护区里有两个矿种要清理不合理,比如温泉、地热和矿泉水。有些水是自然露头,没经过探矿自己露头,当时开发利用把它管起来发采矿许可证,现在也要把它清理掉非常不合理。矿泉水企业、地热企业感觉很冤。
    姚华军表示,目前的矿产勘查活动、开采活动,大的原则还是要严格遵守保护区管理条例,这是个大原则,不能突破。你说的这个问题,会不会有一些特殊的政策可能要研究。
    有人提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为98万平方千米,占我国陆地国土面积的10%强,是不是这里的所有矿业权都需要清理?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副司长杨尚冰表示,我们的原则是,在国家级保护区之内的整装勘查区要全部退出。这170个找矿整装勘查区跟98万平方千米是没有重叠的。
    此外,在国际矿业形势与投资政策分论坛上,中国矿业联合会高级资政刘益康针对强化环保形势下的矿产勘查说:“过去矿产勘查立项时,规范里只要求研究环境对勘查开发的影响,却没有要求勘查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因此我们缺乏这样的素养和思维习惯。可以说现在是做出改变的时候了。”刘益康认为,谈矿业环保要从矿产勘查开始。而推行绿色勘查就是一个很好的思路。在我国现在推行的绿色勘查,其含义就是在实施地质勘查的过程中,运用先进的勘查手段、方法、设备和工艺,通过严格的勘查现场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找矿和环保双赢的一种新的勘查模式。绿色勘查还要求矿产勘查的布局对自然保护区实行避让,通过宣传、研讨、树立矿产勘查的环境保护的新观念,推行绿色勘查示范项目。
    此外,刘益康还提出,要注意矿产勘查与环保法规上的衔接。他举例说,当前从自然保护区退出矿产勘查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造成这种复杂性是源于管理体制和体系的复杂性。“由于有的保护区边境尚未勘定,矿产勘查业界也发出自己的看法和担心。因此,补齐法律法规建设上的短板,做好矿产勘查与环境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衔接是矿产勘查做好环境保护的法律保证。”(秘书处)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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