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指出将通过加强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评审管理、严格矿区生态修复过程管理、用好矿区生态修复激励政策、加强矿区生态修复监督检查等四方面措施来强化生产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的监督管理。《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01 加强方案编制审查管理方案编制要求
1、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更名为“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编制,需与开采方案、采矿用地安排、开采设计以及安全设施设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 紧密衔接。
2、矿山企业需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完成编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按规定公示征求意见并处理保密信息。
方案修编和重编情形
经评审通过的方案,用地范围、使用期限、损毁类型等变更时,应当于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半年内进行修编,报矿业权出让部门备案;涉及开采方案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随开采方案报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7月1日前,已通过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与矿山开采实际及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要求等不一致的,须于1年内完成修编并备案。
方案评审要求
1、按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可委托机构实施,费用纳入预算。
2、审查重点包括修复目标合规性、时序衔接性、评估科学性、措施可操作性及相关部门批复等。
02 严格矿区生态修复过程管理
落实边开采、边修复:依开采计划划分修复单元,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修复。
强化年度计划执行:采矿权人需依据方案和年度开采计划编制年度计划,内容包括上年度完成情况及本年度修复安排,于每年3月底前报县级部门,由其监督执行。
严格验收管理:完成阶段或全部修复任务后,地方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验收,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公示结果。合格者出具确认书,不合格者限期整改。
03 用好矿区生态修复激励政策
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固体废弃物矿区内循环利用,鼓励矿区内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等就地利用。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2025年7月1日前已依法批准农转用的采矿用地复垦后,经批准可转经营性用途或划拨供地。
推动指标流转使用:复垦农用地指标可省域内流转,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林草湿地修复给予所在行政区同地类相应的定额或指标奖励。
04 加强矿区生态修复监督检查
加强日常监管:省级组织年度抽查,依托“一张图”和遥感技术动态监测,探索信息化监管平台。
强化信用监管:完善矿业权人信息填报,部门间共享信用信息,联合惩戒失信主体。
加强监督执法:强化内部协作与跨部门联动,衔接司法监督,畅通公众举报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