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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文优化煤矿产能置换政策

时间:2018/3/1 16:01:58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日前以特急文件形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矿产能置换政策加快优质产能释放促进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针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不断加大、经济回升对能源需求显著增加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产能置换政策,加快优质产能释放,通过优质产能有序增加、落后产能尽早退出,促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新旧动能转换。
   《通知》提出了4种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200%的情况。第一种是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通过核减生产能力退出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批复的核减产能置换的;第二种是退出煤矿产能规模高于2017年4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所明确淘汰落后产能规模的、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煤矿核减产能的;第三种是属于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申请核增产能的,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增加优质产能超过120万吨以上的;第四种是通过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增加优质产能的煤矿,以及井下采用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的煤矿申请核增产能的。
    同时,《通知》还提出支持煤电联营煤矿增加优质产能。自《通知》印发后与煤炭调入地区发电企业新实施跨省(区、市)煤电联营的煤矿申请新增优质产能的,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200%,其中申请新增优质产能的煤矿和发电企业拥有一方股权超过50%的,折算比例可进一步提高为300%,在本省(区、市)新实施煤电联营的,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150%。
    此外,《通知》还支持与煤炭调入地区签订相对稳定的中长期合同,确保煤矿增加优质产能。申请新增优质产能的煤矿就新增优质产能对应增加产量与煤炭调入省(区、市)签订3年、2年、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合同量不低于新增优质产能对应增加产量的75%),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分别提高为200%、150%、130%。而符合上述情形的煤矿,应提供有量、有价、有违约条款,由煤矿与直接用户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和运力配置证明,承诺全年合同履约率不低于90%,由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信用采集核实,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央企则由国务院国资委确认。
    除了上述几种煤矿在产能置换方面受支持外,四部门同时鼓励已核准(审批)建设煤矿增加优质产能,提出该类煤矿原则上不再通过核减自身建设规模方式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鼓励通过实施产能置换淘汰落后产能。对于使用其他企业产能指标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上报产能置换方案的,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200%。而对于此前已批复产能置换方案的此类企业,按200%比例折算后的富余指标可另行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为保障产能置换的有效实施,《通知》专门提出了建立有序实施产能置换承诺制度。对于已建成或已完成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的合法建设煤矿、申请核增产能的生产煤矿,短期内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确有困难的,有关企业可出具承诺函,承诺确保在1年内落实产能置换指标到位。对作出承诺的企业,可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开展竣工验收和生产能力登记公告;逾期未落实的,属于核增产能的煤矿,核减所核增产能,属于建设煤矿竣工验收和登记公告生产能力的,取消生产能力登记公告;产能置换方案批复部门会同有关方面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煤炭企业认真落实产能置换相关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发现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追回已给予的优惠政策,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列入煤炭行业失信企业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与增加优质产能相对应,为保证落后产能尽快退出,《通知》还明确了产能置换煤矿关闭退出时间,提出建设煤矿产能置换方案中的退出煤矿(含核减产能)最迟应在建设煤矿投产前关闭(核减)到位,生产煤矿产能置换方案中的退出煤矿应在产能核增申请得到批复后6个月内关闭到位,退出煤矿不属于“僵尸企业”、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和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关闭退出时可承诺在项目投产或核增申请得到批复后1年内关闭到位。(宗合)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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