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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4项减免税情形

时间:2017/11/29 9:49:54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全面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
     我国自2016年7月起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对绝大部分应税产品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建立了税收与资源价格挂钩的自动调节机制,增强了税收弹性。数据显示,1994~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资源税7972亿元,年均增长14.8%,其中2016年征收资源税951亿元。总的来看,资源税制度已比较规范和完善,制定法律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征求意见稿共19条,明确了资源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矿产品和盐。除对个别税目的税率幅度适当调整外,征求意见稿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确定方式和税率水平。对新探明的矿产品,由国务院提出税目、税率建议,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关于计征方式和应纳税额,征求意见稿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统一列明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盐4大类、146个税目。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另行设置了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类别,共列入石灰岩、地热、矿泉水等六类矿产品和盐。
    值得注意的是,在后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二氧化碳气以2%~5%的税率首次被列入。
    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资源税改革政策规定,明确了4项减免税情形:
1野外开采原油
    一是对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油气免税。
2深水油气开采
    二是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油气减征30%资源税。
3衰竭期矿山开采
    三是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30%资源税。
4废石中采选
    四是从低丰度油气田、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中采选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20%资源税。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自该法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并缴纳矿区使用费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同时,征求意见稿认为目前水资源、森林、草原等其他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的条件还不具备。国务院可以组织开展水等资源税改革试点,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通过法律予以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可在2017年12月20日前,通过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1.24 栗鸿源 中国矿业报)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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