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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新动能

时间:2017/2/10 17:33:51

    国家发改委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分类引导培育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新动能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引导资源型城市逐步摆脱传统发展模式依赖,坚持分类指导、特色发展,努力推动资源型城市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加快实现转型升级。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成长型城市资源开发模式更加科学,城市发展和资源开发的协调机制初步建立;成熟型城市多元产业体系更加健全,内生发展动力显著增强;衰退型城市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转型发展基础更加牢固;再生型城市新旧动能转换取得明显进展,经济社会发展步入良性轨道。
    《指导意见》提出,探索新模式,促进成长型城市有序发展。一是强化绿色高效的资源开发方式。优化资源开发布局,严格矿产开发准入条件,完善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标准,加强重要优势资源勘探、储备与保护,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战略接续基地。二是发展高水平的资源精深加工产业。加强资源就地转化能力建设,打造若干产业链完整、特色鲜明、主业突出的资源深加工产业基地。三是促进资源开发和城市发展相协调。统筹地下资源开发与地上城市发展,将矿区生活区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引导已有资源开发项目逐步有序退出城区,合理确定矿区周边安全距离,严格开展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积极推动大型工矿企业与地方融合发展,破除城矿二元模式。
    《指导意见》提出,激发新活力,推动成熟型城市跨越发展。一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的过剩产能,依法依规全面淘汰落后产能,引导有实力的资源型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产能合作,支持资源开采、深加工优势产能“走出去”,支持资源型城市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加快推进国有资源型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鼓励资源型城市的民营企业参与中央和省属国有资源型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二是构建多元化产业体系。促进传统动能改造提升,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现代物流等与当地资源型产业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打造若干特色优势明显、技术水平先进、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接续替代产业集群。三是构建新型营商环境。建立公开透明的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严格执行竞争性出让制度,破除部分资源类行业的行政垄断,引入行业外投资者,激发竞争活力。
    《指导意见》提出,拓展新路径,支持衰退型城市转型发展。一是促进资源枯竭城市全面转型。全面解决制约城市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重塑发展新动能,打赢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攻坚战。二是大力实施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因地制宜探索切实有效的改造搬迁模式,集中力量突破制约独立工矿区转型发展的瓶颈。三是推动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
    《指导意见》提出,聚集新要素,引导再生型城市创新发展。一是推动经济提质增效。摆脱对资源的依赖,实现从主要依靠要素投入向更多依靠创新驱动转变,从能源资源粗放利用向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转变。二是鼓励创业创新。三是塑造良好人居环境。做好资源型城市精神文化遗产和工业遗产挖掘、抢救和保护工作,合理利用工业遗存发展文化、旅游等产业。
    《指导意见》提出,强化开发秩序约束机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和分区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资源开发与城市可持续发展协调评价办法,以成长型和成熟型城市为重点,加强可持续发展预警与调控。健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研究完善矿业权使用费征收和分配政策,使资源性产品价格灵活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研究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利益分配共享机制,优化资源收益分配关系,促进资源开发收益向资源型城市倾斜,支持改善资源产地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共享资源开发成果。(秘书处)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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